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精选及详细解析1013-51

发布时间:2023-03-07 04:40: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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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精选及详细解析1013-51

1.甲、乙合伙成立一家餐馆,甲用其一辆运输车出资,后来由于甲父病重住院,需要一笔手术费,情急之下甲将运输车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运输车虽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甲有权处分

B.由于该运输车已属于合伙企业的资产,甲以个人名义出售给丙,该买卖合同无效

C.需合伙企业予以追认,赵某才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

D.丙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1


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将运输车出资后,运输车即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不再享有所有权,甲未经合伙企业同意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A项错误,不当选。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和丙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该买卖合同为有效。B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赵某为善意的受让人,即使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售该运输车,无需合伙企业追认,赵某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C项错误,不当选。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甲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运输车属于无权处分,结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甲将不属于其所有的运输车以市场价出售于不知情的赵某,只要交付了该动产,丙取得该运输车的所有权。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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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84f7690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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