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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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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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一)年龄在25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公务员要能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和负债情况等;
(三)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
(四)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六)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即乡镇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辖区支行负责,城区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城区各支行负责。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为稳定住所所在地,第三顺序为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期限、利率、额度以及禁止性规定第九条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含),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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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
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公布的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贷款禁止性规定
1、个人信用贷款实行一笔一签,不得办理最高额循环使用合同;
2、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3、个人信用贷款实行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的方式;
4、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原则上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个体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5、个人信用贷款仅限借款人本人办理,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本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严禁多头用信。
第四章个人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经办支行受理借款人信用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一)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港澳台往来通行证、临时身份证等。
(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和居住地址证明;
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户口本,或原籍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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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和当地居住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原件)或未婚声明(原件);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其中,未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科出具,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可同样处理,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应要求其提供未婚声明。
(五)借款人(或配偶)在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原件)
1、收入证明的要求:收入证明主要包括工资单、收入证明、代发工资银行记录、股权分红税单、租赁收入等合法有效收入。
1)工资单,在借款人提供工资单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工作证作为附件;
2)工作单位收入证明,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不能提供工资单或代发工资银行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3)租金收入:要求借款人提供租借合同以及纳税证明;4)股权分红:要求借款人提供股权分红税单;2、个人资产证明的要求:个人资产证明主要包括股票持仓清单、大额养老保险单、国债凭证、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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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产权房等。
1)股票持仓清单: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盖章的股票持仓清单,以及股东磁卡复印件;
2)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并提供付款证明。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业务调查
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经办支行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主要调查以下相关情况:
1、申请人的职业道德、生产经营和工作岗位等情况;2、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财产共有人的基本情况;
3、贷款用途、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来源;4、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调查人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确定合理贷款额度,并要求申请人填写《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
第十六条审查审批
经办支行有权审批人对经办客户经理提交的个人信用贷款复核岗对调查岗提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和调查意见进行进行审查,在申请书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期限等事项签署明确意见。
审查要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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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2、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3、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经办支行第一调查人负责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约定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放款
经办支行第一调查人将完整的贷款合同文本递交柜面经办人,通知申请人到经办支行柜面办理借款手续。柜面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个人信用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个人信用贷款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经办支行负责。经办支行调查岗应按季核实借款人家庭、职业、财产及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如发生了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或出现了贷款风险,应及时采取化解措施。
第二十条个人信用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由经办支行和本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个人信用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支行应立即通过增加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优化贷款担保条件来转化贷款,降低贷款风险,或依法追回贷款。
1、借款人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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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经办支行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的项;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危害本行信贷资金安全;
5、借款人连续二期未归还贷款利息;
6、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意;
7、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8、其他本行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第二十一条第一调查人为个人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等责任人因调查失实、管理不力等原因导致贷款形成责任性或不良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和《业务违规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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