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是失败之母,一切都是努力的结果>>>>
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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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在25岁(含)至55岁(含)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公务员要能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和负债情况等;
(三)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
(四)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且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关系不低于2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六)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即乡镇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辖区支行负责,城区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城区各支行负责。属地管理的第一顺序为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第二顺序为稳定住所所在地,第三顺序为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期限、利率、额度以及禁止性规定第九条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含),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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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
个人信用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公布的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贷款禁止性规定
1、个人信用贷款实行一笔一签,不得办理最高额循环使用合同;
2、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3、个人信用贷款实行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的方式;
4、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原则上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个体经营,不得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
5、个人信用贷款仅限借款人本人办理,同一借款人只能在本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严禁多头用信。
第四章个人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经办支行受理借款人信用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一)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港澳台往来通行证、临时身份证等。
(三)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和居住地址证明;
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户口本,或原籍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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