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刑初×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略)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王五、周六、徐七、马八、柳大、胡二、陈三、赵五、郑幺、吴幺、钱幺、孙幺犯诈骗罪,被告人张三、王五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较多。案情复杂,于20××年10月17日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并于20××年11月1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年1月15日以××检公诉刑变诉﹝2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年1月28日、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十三名被告人,辩护人李四、××、××、××、××、××、××、××、××、××、××,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并报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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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1月,熊三成立××ABCD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地:××市××区××大道中段1号1栋406单元2层1号。
××ABCD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租用××市××区××路9号高地中心的1601、1206号作为办公场地,由被告人张三、伍幺(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整体运作及日常事务,并聘用曾燕(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该公司的资金及财务工作;聘用被告人王五为公司行Z人员,负责公司日常事务;聘用被告人吴幺、罗雄(另案处理)为售后主管,负责处理被害人的投诉;聘用陈浩(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组长,负责培训、管理业务员实施诈骗;聘用被告人徐七、陈三、柳大、周六、孙幺、钱幺、赵五、郑幺、胡二、马八等人为业务员,负责用网络电话、WX联系客户,进行诈骗活动。
被告人张三等人通过架设网络电话,由被告人张三、王五等购买他人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组织业务员被告人徐七、陈三、柳大、周六、孙幺、钱幺、赵五、郑幺、胡二、马八等人冒充银联公司工作人员,以篡改的电话号码,与广大群众联系,并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为名,骗取群众信任,采用送POS机收取高额押金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
20××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市××区××路9号高地中心的1206号××ABCD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挡获涉嫌诈骗的被告人张三、吴幺、徐七、陈三、柳大、周六、孙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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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幺、赵五、郑幺、胡二、马八等人,以及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电脑、网络电话设备和电话机、话术单等作案工具。
现查明,被告人徐七、陈三、柳大、周六、孙幺、钱幺、赵五、郑幺、胡二、马八在职期间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涉及金额均超过3万元。
经鉴定,20××年1月至12月期间,张三等人以××ABCD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共计骗取656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元,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条。
被告人吴幺涉及94名被害人共××元徐七涉及197名被害人共××元陈三涉及68名被害人共××元柳大涉及143名被害人共××元周六涉及239名被害人共××元、孙幺涉及27名被害人共××元、钱幺涉及29名被害人共××元、赵五涉及59名被害人共××元、郑幺涉及34名被害人共××元、胡二涉及135名被害人共××元、马八涉及201名被害人共××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王五、周六、徐七、马八、柳大、胡二、陈三、赵五、郑幺、吴幺、钱幺、孙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王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