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30 20:21: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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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XX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选举XX乡人民政府乡长1人,副乡长4人,人大主席团成员5人。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乡人大主席和乡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经反复酝酿后,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具体办法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可以定1人、2人或3人)进行差额选举。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

  四、选举乡 领导 人员的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提名者本人的签名,并向大会主席团介绍被提名人情况。

  五、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办法,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由大会统一印刷。

  七、选举时,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有效。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乡行政区域内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另选乡人民代表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大会主席、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如果不会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填写。但缺席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写票、投票。

  八、选举所投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的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与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所划符合和字迹难以辨认的,该候选人的这张票作废。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时,仍按本办法确定的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十二、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可一次进行投票。

  十三、选举大会设监票员2人,计票员4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并在大会主席团的 领导 下,分别进行发票、计票和监督工作。

  十四、选举计票完毕,经监票员确认有效后,由计票员向大会执行主席 报告 计票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执行主席、监票员、计票员在选举记录上签字。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给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并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为单位公布。
    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四十三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代表

    第四十四条  各选区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指派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办事处主持。各选区由选民推选出监票和计票人员,负责选举的监票和计票工作。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选票上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第四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利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按照本人意愿代写选票。
    第四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可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确定投票有效后,按选区进行计票,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监票人员签名,连同选票一并送交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派出机构,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当选的代表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当选的代表,由选举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十九条  选举代表的选票要由本级主持选举工作机构或者指定部门封存,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一个月以后销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f1f9619c281e53a5802ff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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