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香港保险业发展状况

发布时间:2020-10-17 10:26: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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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十年香港保险行业发展

曾贺莹 丁晶晶

摘要:如今是香港回归17年,本文主要基于香港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状况,通过与新加坡进行相关数据对比,对香港的保险业务展开研究调查,发现香港保险业务的优势、特色及相关法律、监督体系对该行业的支持,同时指出可能潜在的问题,并对未来行业前景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香港 经济 保险行业 特色 法律 监督

一、香港回归以来经济发展概况

香港处于通往中国内地大门的有利位置,又位于跨越亚洲与欧洲之间的时区,这两个因素巩固了香港作为全球贸易、金融、商业和通讯中心的地位。香港目前是世界第十一大贸易实体以吞吐量计算,香港的货柜港是全球最繁忙的货柜港;以乘客量和国际货物处理量计算,香港的机场是世界最繁忙的机场之一;以对外银行交易量计算,香港是世界第十四大银行中心;以成交额计算,香港是世界第六大外汇交易市场;以市值计算,香港的股票市场是亚洲第二大市场。 

  香港是个高度国际化的城市,具有方便营商的环境、法治体制、自由贸易制度、自由流通的资讯、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发展完备的金融网络、一流的运输及通讯基建网络以及高教育水平的劳动人口等。此外,香港还有庞大的外汇储备、可自由兑换的稳定货币、稳健的财政储备,以及低税率的简单税制。凭借这些优势,香港成为全球公认最自由和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 

  回归以来,香港经济增长近50%。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实际增长4%左右。由于回归之初的几年经济动荡,又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波动较大,因而十年来年平均增长率被拉低。近几年香港经济维持强劲扩张势头,增长层面广阔。在贸易方面,香港贸易总额基本呈现持续上升趋势。  

二、香港保险业发展概况

(一)现阶段概况

香港是区内最发达的保险市场之一,人均保费支出维持在高水平,吸引多家全球顶级的保险公司来港拓展业务。根据保险业监理处临时数字,2013年,香港保费总收入增加%,至2,907亿港元(374亿美元),相当于香港本地生产总值(GDP)%。一般保险业务增长%,至421亿港元(54亿美元)。市场约86%为长期保险业务,余下14%为一般保险业务。同年,生效中的长期保险业务增长%,至2,486亿港元(320亿美元),新造长期保险业务的增幅更高,达%,总值926亿港元(119亿美元)。

截至2014年4月2日,香港共有159家获授权保险公司,其中约半数在海外注册成立。在海外注册的保险公司中,美国和英国公司数目居于前列。 根据保险业监理处2012年报,本港十大一般业务保险公司为汇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Ltd、美亚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保柏(亚洲)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Lloyd's Underwriters、亚洲保险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太平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占整体市场份额%。 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大型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2013年全球第二大市值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保险以及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于2012年12月到香港上市。

(二)近十年保险业发展情况分析

1、总体情况

2012年,香港一般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承保的毛保费总额高达2633亿港元,比2011年2337亿港元增长%,占本地生产总值的%保监处公布,2011年毛保费总额按年增11%,达2,337亿元,占本地生产总值% 。2010年毛保费总额按年增11%,达2,050亿元,占本地生产总值%。2011年和2010年相对其上一年分别增长了14%和%,而2009年和2008年相对来说毛保费呈减少的趋势。

2005年—2011年总业务保费收入增长趋势

2005年—2011年总业务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而从发展现状来看,根据香港地区保险业监理处提供给《证券日报》保险周刊的数据,香港地区2012年的保险密度(临时统计数据)为35579港元,保险深度为%;香港地区2011年的保险密度为33055港元,保险深度为%。如上图,不管是保险密度还是保险深度,2006年至2007年间表现为快速增长,而近五年香港保险业为稳定持续发展状态。

2一般业务

与2011年比较,一般保险业务的毛保费及净保费于2012年分别上升%至392亿港元及270亿港元。整体自留额比率由%升至%。

毛保费上升主要由一般法律责任业务(包括雇员补偿业务)所带动,其毛保费由2011年的78亿港元强劲增长%至2012年的95亿港元。意外及健康业务的毛保费,亦由2011年的94亿港元上升%至2012年的104亿港元。汽车业务的毛保费显著增长,由2011年的35亿港元上升%至2012年的42亿港元。

一般保险业务的整体承保利润由2011年的26亿港元减至2012年的20亿港元,主要由于申索情况转坏所导致。

意外及健康业务于2012年取得6亿6300万港元和4亿9000万港元的承保利润。至于两类只要法定保险业务,直接汽车业务的承保利润由3000万港元上升至1亿400万港元,而雇员补偿业务的亏损则由2亿6000万港元扩大至6亿4900万港元。

再由图表可知,2002年至2012年期间,一般保险业务中意外及健康险增长速度最快,从2002年的44亿港元增长至2012年的104亿港元。

2002年--2012年一般保险业务

3、长期业务

长期保险业务主要分为个人人寿业务(有效个人人寿和新造个人人寿)、团体人寿业务、退休计划业务、年金业务和永久健康业务。

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数据显示,2012年新造个人人寿业务的保单保费与2011年比较,上升%至753亿港元。个人人寿(非投资相连)业务的新造保单保费上升%至582亿港元。另一方面,个人人寿(投资相连)业务的新造保单保费则下跌%至171亿港元。2012年的新造保单数目轻微下跌%至1,069,548份。

至于有效长期保险业务方面,保单保费总额由2011年的1,989亿港元增加至2012年的2,241亿港元,增幅为%。个人人寿业务仍为主要的业务类别,其有效保单保费达2090亿港元,占市场总额的%。2012年的保单数目增至1000万份,其净负债达953亿港元。

团体人寿业务的有效保单保费增加%至20亿港元,其保单数目增加%至18,255份,而净负债亦上升%至7亿9,530万港元。

年金及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永久健康业务)的有效保单保费显著上升%至38亿港元,占长期保险业务总额的%。

2002年—2012年长期保险业务

(三)香港保险公司

1、概况

作为亚太地区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的保险业非常发达,是亚太区内保险公司最密集的地区。尽管从保费收入来看,香港保险市场位居全球第25位,但是从保险公司集中度来看,香港则位居前列。香港保险业发展150多年来,英姿公司实力最强。香港保险业虽然起步很早,但长期以来都是外资保险公司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因伦敦是世界最大的保险业中心,有许多大的英姿保险公司在港设有分支机构。

进入21世纪,保险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客户对保险概念的认识、保险服务的专业化水准等要求都大大提高。寿险公司面临严峻的挑战。香港的保险市场确实已经发展到了一个“优胜劣汰”的阶段。从业员角色也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寿险业务员,已经从70年代单纯的业务员和核保员的身份,发展成为财务策划顾问 ,以迎合客户全面的理财要求。

2、五大保险公司

香港主要有以下五个保险公司:英国保诚,美国友邦,法国安盛,荷兰安泰,加拿大宏利。其中,各保险公司按信誉度,售后服务情况及保险产品情况的综合排名大致为:英国保诚保险公司(香港Prudential),美国友邦保险公司(香港AIA),法国AXA安盛保险公司(香港AXA),ING安泰保险公司,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香港Manulife)。

(1)英国保诚保险公司(香港Prudential)

英国保诚保险集团经营160多年,历经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大萧条、美国网络科技泡沫崩溃、2008全球金融危机等等重大金融动荡,无论世界如何变化,保诚始终如一的信守承诺。保诚的百年历史中,理赔过多张世界著名保单,如泰坦尼克号灾难赔偿、一战和二战英国士兵家属赔偿、戴安娜王妃车祸赔偿等。

(2)美国友邦保险公司(香港AIA)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香港AIA)是崛起于亚洲的美国保险公司,目前也是亚洲最富盛名的人寿保险公司之一,也历经百年,为亚洲各国人民提供丰富的人寿保险产品。

(3)法国AXA安盛保险公司(香港AXA)

法国AXA安盛保险公司(香港AXA)是法国资产管理公司,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通过收购亚洲保险公司而曲线进入人寿保险市场,法国安盛集团旗下的香港安盛保险公司也得益于集团之盛誉而在香港保险市场占据第三名的位置。但是安盛集团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不够专注,而更多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

(4)ING安泰保险公司

ING安泰保险公司是荷兰ING集团旗下保险公司,在香港久负盛名,目前ING保险在香港首推香港房产按揭及人寿二合一产品,ING保险也是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公司之一。

(5)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香港Manulife)

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香港Manulife)是加拿大人寿保险公司,虽地位不如保诚、友邦、安盛、ING等公司,但也在香港保险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四)香港保险特色

1、保险产业政策特点

(1)市场化、自由化、公平化、透明化、国际化

香港为了维护其国际自由贸易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对保险业一贯采取了“不干预”政策,允许各种资本的企业自由发展,保险业中除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汽车保险局是半官方的机构外,其余均为私营。长期作为英国的附属区,香港保险业一直是以《英国保险法》为蓝本制订了《保险公司条例》,采用公示主义的监管方式,推广自由化、国际化、公平化的政策,实行开放式的市场进出制度。加之无外汇管制、市场的透明度高和大量的专业保险人才,使得这个弹丸之地拥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世界各大再保公司均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或成立区域中心。尽管香港的原保险市场的集中度也很高,寿险中友邦、国卫、宏利3家的份额就达75%,产险中香港民安占统治地位,但这是在充分竞争中形成的结果。

(2)注重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

尽管香港市场经济成熟,保险消费者也比较成熟,政府对保险业实行公示主义的监管政策,但是保险监管当局仍很注重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

(3)健全的体系、完善的机制、良好的自律行为

香港比较宽松的保险监管政策和保险业的繁荣依赖于健全的市场体系、良好的市场机制和法治环境及保险业的自律行为,香港保险业中各种专业协会如承保人协会、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等比较发达,自律政策的效果良好,消费者投诉机构的作用也比较大,使保险供给主体、中介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管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沟通,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

2、保险业特点

(1)保险是香港经济的重要支柱。

香港保费总收入已经达到香港本地生产总值(GDP)%。而在1997年,香港毛保费收入(一般保险业务和长期保险业务的总和)仅为520亿港元,占当地生产总值的%。到2013年,香港保险业的毛保费总额已经达到2,907亿港元(374亿美元),较2012年显著增长%。

(2)香港保险业人才济济,保险从业人员众多。

截至2013年底,共有43,760名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包括2,464家保险代理商及41,296名个人代理人)已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另有632名获授权保险经纪,是两个获认可保险经纪团体的成员,该两个团体分别是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3)香港保险业采取国际同行的混业经营模式。

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和投资理财账户时,银行人员都会顺带推介一下他们的保险产品。香港保险业与银行业兼容、产寿险兼营,而且保险业投资行为多元化,这使得香港保险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

(4)香港的保险产品非常丰富。

针对投保人的需求,香港保险公司设计了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市场的需要。有很多品种是内地保险公司没有 的。以意外险为例,香港的意外险,不但对意外造成的身故或伤残提供赔偿,还提供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贴,有的甚至提供全球紧急支持服务。

(5)香港保险体系健全,监管完善。

为保障投保人利益,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在1983年《保险公司条例》的基础上,香港建立了 一个健全的保险体系和监管制度。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更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使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香港保险业界在1990年2月注册成立了保险索赔投诉局,这是香港保险业发展的一大里程碑。2001年香港保险监管当局实施了首先中介人考试发牌制度,为寿险中介人执业资格和操守标准制定了最基本的要求,称得上是香港寿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6)香港保险业国际化程度很高。

截至2014年4月2日,香港共有159家获授权保险公司,其中约半数在海外注册成立。其中85家在香港注册成立,在海外注册的保险公司中,英国(共13家)排列榜首,紧随其后的是百慕大(共12家)及美国(共10家)。

3、保险业务优势

(1)低保费

人寿保险行业在香港已发展了一百年的历 史,整体所有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的风险, 例如生命率、地区风险、或道德风险等都有一套完整数据及监控。同时香港是一个开放型自由市场,因此保险公司都公平竞争,所以能提供保费便宜合理的产品。视乎产品及年龄,保费大致上比国内便宜 30%-60%之间。

(2)高保额

香港人寿保险市场,欢迎不同国家(包括内地)的保险公司来营业。因此产品种类,市场层次,个别保险公司会因应市场需要,各自定位,接受由低于五万美元的保额(四十万港元) 到三千五百万美元的保额不等。亦因为香港人对保险意识高,生活水平高,一般投保额会按个人需要投保,一、二百万港币保额是中产阶层普遍的投保起点。所有保险公司都能提供一百万美元以内的保额,独立核保而无需会同再保公司参与。相对国内保险业在一个萌芽阶段,产品以回报为主,保额低,但实质回报又不吸引。在国内市场,中高端的客人,不是单要求回报,更要求高保障。因此国内保险市场产品一直不受到客人重视,保险中介人不能享有崇高的专业地位。国内中介人可以因应香港产品的高投保额,核保的方便,规划客人的需要,以满足客人们保障的需求。国内人可申请最高的保额是美元二千万。重大疾病的最高免体检保额是美元三十万。

(3)死亡定义

免赔责任、免赔条款,在人寿保险是对客人没有保障及不公平的。天灾、地震、暴乱、示威都不是或不一定投保人故意参与令自己死亡,但在国内投保,投保人因上述事故死亡,受益人拿不到赔偿。在香港投保,保单是没有免赔责任、免赔条款。保障不会因为投保人搬迁、移民、 转职业等等而改变,各保险公司只在自杀理赔有时间规定,一般由保单生效后13 至24个月后才理赔,其他死亡原因,会按保额赔偿。

(4)核保宽松

香港的人寿保险公司,以提供保障为本业,对于风险分保及风险管理都能好好掌控。因此投保免检的要求,比国内高很多。例如五十岁的客人,身体健康正常 (以投保人所知申报),投保人寿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额港币二百万,都是免体检。若需要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若果保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只须简单申报财务状况。只有保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才严格多一点,但仍然是比国内简单得多。

(5)受益人的限制

申请人寿保险,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要构成可保利益,香港保险公司在保单申请时,亦有上述限制。在保单发出生效后,投保人是有绝对权利更改保单的受益人,而保险公司一定会接受更改。 因此可以帮助现代人的需要,将保险实现投保人的心愿。

(6)离岸资产保护

保险公司一向都是有钱人的最后避难所。保险公司有高的保密性,高端客户可享用保险产品将部分资产安全转移到境外。同时亦可利用保险产品的特性,透过保费和保额的杠杆将资产放大。

(7)法律保障

所有在香港经营的金融机构,全部都是民营企业,受到公司条例、金融条例及保险条例的监管,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人寿保险理赔的争议在香港是非常罕见,投保人本着「最高诚信」的精神投保,保险公司就尊重合约精神尽快赔偿。

4、保险监管制度特点

(1)宽松监管

政府对于保险业一直实施较宽松的监管政策,审慎监管,奉行“最大的支持和最小的干预”理念,核心内容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对实收资本、高管人员及再保险安排等做出相应规定,而对保险业务的具体活动如产品、条款、费率及手续费等不予以干涉。香港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业监理处不得干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保险产品的费率确定。因此,香港保险公司可以自由设计险种,订立保单条款,厘定费率,不必事先向保险业监理处申请。

(2)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力量

除了政府监管外,香港保险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靠行业自律。在保险市场发展还相对不成熟的时期,香港曾出现过市场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香港成立有关行业协会,建立监管组织、监管机制和制定业界监管规则,并根据有关准则监管整个行业以及业内所有从业人员。实践证明,利用行业协会进行监管的效果比较理想。同时,香港在监管保险行业时非常善于发挥相关的社会中介力量,听取独立中介机构的建议,从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降低监管风险。如借助香港精算师协会,对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的精算报告进行评估;借助会计师公会,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借助标准普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等。此做法不仅对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还减少了政府监管的成本。

三、香港与新加坡对比

(一)背景

一般而言,经济增长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增强其对保险产品的购买能力;收入水平的提高,也会使消费者拥有的社会财富不断增加,风险资产的价值也随之增加,因此对保险的需求增加;同时,经济发展会导致社会教育水平的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增强,保险需求增加。因此,从理论上讲,经济发展对保险增长具有正向影响。从图表可以看出近年来香港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居民生活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这也从侧面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

2003年—2012年,香港与新加坡经济发展水平较为接近。且两地拥有较为相似的历史背景。

两个城市属东南亚地区,相距2660km。香港人口密度为6250人/km2,新加坡5900人/km2。两地自然资源都很贫乏。两地都属华人社会,香港华人占95%,新加坡华人占%。回归或独立前两地都是由英国人管治,两地有相似的历史和文化。

两地之间明显的差异是:香港面积为1100km2,新加坡为,约为香港的60%。香港人口万人,新加坡为389万人,也只是香港的58% 。另一较重要的差异是:新加坡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二)经济对比

在经济方面,香港与新加坡都是WTO组织成员之一,新加坡是与中国或美国等大国一样具有同等谈判地位与权益的独立关税区。两地之间的经济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与合作。港、新两地的商人在对方土地上有大量的投资,两地的金融业互动与合作频繁。两地之间的空中与海上交通也很频密。据报道,约有2万香港家庭居住在新加坡。然而,新加坡与香港从来都是一对互不相让的竞争对手。早在英属殖民地时期,英国就有将两地进行比较的习惯。也早有人引用英国作家狄更斯的作品《双城记》作为香港和新加坡之间关系的借喻。后来,两地发展成为该地区最自由、最发达城市,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机构在东南亚设立分支机构的首选之地。西方国家不少机构每年或定期对若干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各类评比都将香港和新加坡纳入其中,有些机构还专门对这两个城市进行比较分析,以向有关的商业机构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服务。在这一传统与氛围之下,香港与新加坡两地一直处于心照不宣的竞争态势。在过往的竞逐中,香港明显居于上风。

经济结构与实力GDP总值及人均水平:2002年香港GDP总值为亿港元(以200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约合亿美元,人均195027港元(约合25000美元),在亚洲仅次于日本。2002年新加坡GDP(以1995年不变价计)为1609亿新元管898亿美元),人均达20887美元。经济增长速度:在20世纪60-90年代,两地的经济增长速度一度都居亚洲和世界前列。新加坡在1986-1998年的经济发展鼎盛时期,年均增长速度达%。香港在过去20年GDP年均实质增长5%,也超过世界平均及经合组织OECD国家平均水平,但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两地经济增长形势发生逆转。2001-2002年香港经济增长皆在1%左右。新加坡经济的表现也不定,在2000年经济强劲增长达%后,2001年变成为空前的负增长%,2002年为%。

比较:2003年—2012年新、港GDP增长

(三)保险业发展对比

保险密度(保费总额/人口总数)

时间

保险密度:总业务:中国香港(美元)

保险密度:总业务:新加坡(美元)

2011

3904

3106

2010

2008

3179

2007

2776

2006

2005

2004

保险深度(保费总额/GDP总额)

时间

保险深度:总业务:中国香港(%)

保险深度:总业务:新加坡(%)

2011

2010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保费收入

时间

保费收入:总业务:中国香港(百万美元)

保费收入:总业务:新加坡(百万美元)

2011

27850

19463

2010

25464

16032

2009

23096

14451

2008

24096

16528

2007

24657

14245

2006

19472

11473

2005

17010

10047

2004

14967

9859

近观几年数据,香港保险业务水平,还是居于新加坡之上。尤其是在保险深度上,近年来更是与新加坡拉开了差距。香港保险深度年年保持增长,而新加坡有了一定的波动。其中,2012年,香港保险深度数值几乎是新加坡的两倍。

四、存在问题

(一)“灰色地带”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的数字显示,2013年首三季长期业务(不包括退休计划业务)的新造保单保费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至686亿元,来自内地的保险投资者们,成了这一轮保险公司盈利大涨的主要原动力。保监处自2006年开始披露香港保险业向内地访客所发出的保单保费,金额自2011年起开始显著上升,2011及2012年保费总额按年升幅分别为43%及57%,2013年首三季度的新造保单保费更升至102亿元,较2012年度同期增长45%。

这是因为自2010年7月开始,保险被纳入香港投资移民范围,保险经纪也开始与移民公司合作,向内地投资者介绍相关服务,此举同时令到更多内地居民开始认识香港的保险产品,成效在近几年开始逐步反映出来。虽然内地业务为公司挣来庞大利润,但保险公司明显对有关业务不愿多加论述,除了因为这涉及跨境投保这个比较敏感的议题外,部份内地投保人士藉此借道香港将资金调出中国境外,造成了两地资金流转的「灰色地带」。

(二)投资万用寿险尽快套现

赴港购买保险除了保障更高外,内地居民更可以借道投资香港保单,实现投资移民、财产转移,甚至洗钱等额外功用。

尽管内地保监会、香港保监处等都非常强调对于反洗钱的相关调查,但通过投资万用寿险,香港保险的投资者可以实现尽快套现的目的。例如现时在香港市场流行的万用寿险保险计划,一般在香港的保费在50万美元或以上,投保人可以一次性付清保费,投保后第一年就可以取回保费的90%或以上。除了可以选择取回现金,投保人更可以选择将保单抵押给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三)汇率波动和可能的法律纠纷

汇率波动和可能的法律纠纷是内地投保人无法忽视的风险。

首先,从2003年开始,人民币升值预期陡然升温。过去十年,港元相对人民币的贬值幅度达25%。为保持竞争力,香港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以人民币计价的保单。

其次,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购买香港市场的保险产品必须亲自到香港签名,而在内地投保或在内地填写投保书、缴纳保费,再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香港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行为则是违法的。

最后,内地《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且保单利益一般能得到延续,但香港在法理上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这可能导致投保人的利益化为泡沫。

(四)“地下保单”问题

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以港澳为主)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境外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的保单;内地人员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的保单;境外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到内地向内地居民宣传、介绍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引诱内地居民到境外签单缴费的保单。“地下保单”所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寿险,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

2003年内地与港澳CEPA协议签订以来,“地下保单”有从广东、福建向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内地渗透蔓延之势。据业内人士估算,在香港每年近400亿港元的保险费收入中,约有三分之一来自内地,澳门也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同期保费收入来自内地。

近年来,地下保单泛滥严重地威胁着内地保险公司经营的健康发展。

1、对外部环境影响:

  第一, 它导致境内每年高达200多亿元的寿险保费外流, 破坏了境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给境内保险公司带来严重冲击。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地下保单的盛行抢占了大量的保险资源。当然从经济全球化来说,国内保险本应与世界接轨,跟同行竞争,不应存在抢不抢占的问题。但是地下保单绕过国内监管开展业务,是一种“服务走私”行为。境外机构销售地下保单就不需要像国内保险公司一样缴纳相关费税,其销售成本大大降低,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也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的秩序。给境内保险公司带来严重冲击。

  第,误导性的宣传损害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利益。地下保单在宣传时多采取贬低境内公司产品及服务,标榜境外公司实力雄厚,高保障,高收益的策略,误导消费者,使境内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第,地下保单的非法性使内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使得境内保险公司形象受损,保险行业诚信度下降。

  由“地下保单”引发的跨境理赔纠纷、无效保单退费受阻等,大多投保者无法退回保费,或者保费严重缩水,还有一些“地下保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保单等问题,使得本就对保险行业产生严重不信任感的大众来说加深对保险的厌恶及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展业,使公司经营管理成本上升。

  第,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造成保险公司经营大环境不稳定。

  地下保单违反《保险法》,逃避监管和税收,属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破坏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而且易滋生外汇黑市甚至地下钱庄,为洗钱提供渠道,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第五,从积极方面来看,“地下保单”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的完善。

  “地下保单”屡禁不绝,表明我国原有外汇及保险体制中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发展需要,要遏制其蔓延,就必须推陈出新,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2、对内部环境影响:

  第一,“地下保单”高额的佣金比例吸引了部分境内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为其进行宣传和销售工作,这一方面造成了我国保险人才的流失。

  第二,“地下保单”折射出国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的某些差距,推动保险公司的自我提高与完善。“地下保单”使内地保险公司从自身入手,与时俱进,加大创新力度,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积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提高内地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声誉。

  第三,近年出现的“地下保单”回流现象使境内外双方保险公司经营不稳定风险上升。

  近年港澳市场不景气,很多香港人为了获得更高收益,就通过内地银行购买以人民币计价的保险理财产品。所以,称之为“地下保单回流”。“地下保单回流”造成某些地区保险公司业务不正常的大幅增长。如果香港市场转好,这些资金撤离,会使这些地区的保费收入立刻下降。所以“地下保单回流”会造成保险业的大起大落,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

五、法律制度及监督

(一) 法律制度

香港保险法律体系非常有特点可以说是宽严并济从宏观来看通过出台宽松的政策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微观来看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1、把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1997年香港回归后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构筑了处理与内地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基本法》第五章就香港经济、金融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规定涉及香港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外汇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规定港元作为法定货币地位、现行发钞机制保持不变、港币自由兑换、资金自由流动、不实行外汇管制等内容。香港法律保障了金融保险业的支柱产业地位通过实行市场开放政策使资金、机构、人才广泛聚集成就了香港保险市场的繁荣。同时也制定了相关强制保险的法对机动车辆保险、游船保险、责任保险等进行扶持。

2、规定了严格的违法责任

《保险公司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极其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涉及的条文有24(17)条其中涉及罚金刑事责任的条文有23(16)条涉及监禁刑事责任的有13(9)条。涉及的行为有:非法从事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违规任命控权人(高级管理人员)控权人、核算师、精算师变更未通知(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帐目未按规定存交违反资产运用限制违反长期业务转让的规定违反香港资产维持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清盘未通知(报告)违反保密规定欺诈误导违反保险中介有关规定等均需承担相应罚金或者监禁等刑事责任。

3、强化诚信监管

(1)有关保密的规定:第53A条对保密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除公职人员和获保险业监督雇用或授权或协助保险业监督的人等法定人员外对在根据条例行使任何职能时获悉有关任何保险人的事务的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他人但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除外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取用其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或取用由任何其他获如此委任或雇用的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发现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

(2)有关禁止误导陈述和虚假材料的规定:第56条、41条对误导和提供虚材料的法律责任均作了规定。如第56条规定:①任何人如明知是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或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或罔顾后果地做出任何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以诱使或企图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任何保险合约,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②任何促使或准许在根据本条例的任何条文而送达、提交或寄出的任何通知、报表、陈述书或证明书内或存交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内,包括有他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促使或准许包括有在要项上是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可另处监禁2年。又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人根据规定向保监部门提交材料时,提交他明知是在要项上虚假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提交在要项上虚假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

4、关注重点的保险从业者

(1)保险中介人

第65条至78条是关于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的规定特别是第77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77条第3款规定同时从事代理和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同时显示自己是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及获授权保险经纪即属犯罪一经发现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第77条第12款规定未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账户或在客户款项上作按揭或抵押的法律责任。任何获授权保险经纪没有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帐户内或在客户款项上做出按揭或押记即属犯罪一经发现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000港元及监禁5年一经发现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该条第13款规定任何认可保险经纪团体没有依法备存登记册没有依法将保险业监督指明的资料备存于登记册内没有提供保险业监督规定提供的资料没有向保险业监督提供依法须提供的详情没有交出依法须交出的簿册或文件即属犯罪一经发现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此外在裁判官信纳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500港元。

第77条第14款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委任核算师的法律责任。任何保险经纪没有遵从有关核算师委任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 000港元此外在裁判官信纳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500港元。

(2)保险高级管理人员

第13A条规定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任何人为其控权人常务董事或行政总裁需先向保险业监督送达通知书说明建议委任该人为控权人并经过保险业监督按照法定程序的认可。对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委任控权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对违规出任或继续出任控权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第14条规定,凡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有任何改变,则保险人须立即以书面将该事实通知保险业监督,否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3)精算师和核算师

第15、15A、15B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须委任核算师和精算师并将核算师和精算师的委任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业监督否则即属犯罪可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5、对非法保险作了严格的限制

《保险公司条例》不仅对保险业务的经营作了禁止性规定而且对保险词语的使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6、授权保险业联会履行部分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条例》特别授权香港保险业联会负责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并对保险业联会制定的规定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给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7、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规定了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其效力由保单持有人进行选择。

(二)监管体系

1990年,香港成立了保险业管理处,实行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1、香港保险监管制度的内容。

(1)监管立法。

《保险公司条例》是香港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法律基础,于1983年6月颁布,1984年1月1日起实施,1989年曾修改。该条例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对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一是实收资本;二是偿付准备金;三是董事及控权人必须符合相当条件。

第二,对保险公司投资及偿付能力方面的监管。在投资方面,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在香港维持资产;二是资产类别上限。

第三,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保险业监督享有 10 项干预权力:限制新业务,资产托管,限制保费收入,委任经理人,规定作出法定存款,有关投资的规定,提前呈交财务资料,特定的精算调查及报告,其他干预权力,清盘。

(2)行业自律。

保险业内的自律措施成为香港保险法规修改和修订的重要来源。香港政府通过立法,将保险行业内部的自律体系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通过保险业的组织,先将自律措施进行实践,在证明可行之后,再通过立法机构修改法例,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这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提高了立法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得到了保险界的广泛认可。

第一,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业联会成立于 1988年 6 月,成立的目的是代表会员与政府及其他团体商讨、制订规则及采取适当措施,务求保险业能在健全的基础上发展。截至 2008 年 6 月末,香港保险业联会共有 91 家一般保险会员公司和 45 家寿险会员公司。香港保险业联会十分支持自律监管制度,并于1996 年内推行多个项目,积极完善自律监管的机制。

第二,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于 1993 年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隶属香港保险业联会,主要处理保险代理的登记和对保险代理的投诉事宜。1995年6月后,委员会获授权处理代理的登记及监察代理。

第三,保险索偿投诉局。保险索偿投诉局成立于1990年,是率先推行自律监管的机构。若索偿人认为其个人保单的索偿个案未有获得公平处理,可向投诉局投诉。索偿投诉委员会负责审议、调停、裁决有关参加保险人士的投诉。截至2008年4月末,索偿局的会员公司数目为115家会员公司,其中97家基本会员,其余18家为附属会员。

(3)中介制度。

香港保险中介制度包括保险中介人制度与佣金制度。

第一,保险中介人准则。一是区分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而保险经纪人则是保单持有人的代表。二是保险中介人必须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委任。任何人士如未获委任为保险代理人或授权为保险经纪人,不得称自己是保险中介人。三是禁止兼职。如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兼任保险经纪人。四是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未获其委任的保险代理人或未获授权的保险经纪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业监督对于保险中介人有以下监管权力:①如果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代理管理守则,其行为足已构成取消登记的理由,保险业监督可以指示保险公司取消该保险代理人的登记。②如果保险经纪人未能遵守守则,保险业监督可撤销保险经纪人的获授权资格。③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原则下,保险业监督可向法院提出呈请将保险中介人清盘或宣布其破产。

第二,佣金制度。在香港保险业内的佣金关系很复杂,包括经纪与代理人的佣金关系,承保人与再保人的佣金关系。从监管的角度看,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与中介人公司之间的实际合约所订的佣金率。佣金的管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恶性竞争。

(4)政府引导。

香港推行了三种强制性保险(或称法令保险)即:雇员赔偿保险(劳工险所有雇主必须为其雇员(包括钟点工)投保的险种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游艇责任保险。

六、发展前景

(一)前景

随着市场高度成熟、人口老化及社会整体日益富裕,不少保险公司都积极拓展退休计划及财富管理业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政府计划于2015年设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为此,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13年10月成立工作小组,处理有关事宜,协助业界顺利过渡至保监局推行的新发牌制度。

政府正与保险业商讨设立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涵盖个人及中小企保单持有人,目的是在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安全网,令保险市场更稳定。

保险产品的多渠道分销日渐普及,与地区发展趋势一致。虽然保险产品主要由保险代理人销售,但银行分销保险产品正快速增长。全球保险及再保险公司继续视亚洲,尤其是中国内地,为最具增长潜力的地区。香港保险业及相关专业人士除了因中国内地加入世贸后实施的市场开放措施受惠外,亦可从内地与香港签署的CEPA获益。

(二)期望与建议

首先,推动香港保险市场的网络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21世纪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特点的时代背景下,香港理应抓住时代趋势,发展互联网保险,设计出新型和多元化的保险产品。毕竟互联网保险对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拓展业务渠道,产品创新等方面有巨大促进作用。并且在内地人士来港买保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人民币保险产品在香港的需求稳增,香港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网络化。

其次,应追求香港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在各种保险产品发展成熟的现阶段,香港保险行业是否应考虑创新,设计研发出更多满足不同人需求的创新型险种?

最后,香港保险行业应推动内地业务发展,寻求传统保险经纪以外的销售渠道。据相关数据,2012年,中国内地保险密度为每人1144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3%。而在2012年,香港的保险密度已达到万港元,保险深度11%。随着香港的保险市场日趋饱和,香港保险公司应考虑发展中国内地市场,吸引国内客户。

七、参考文献及数据

[1]黄胜英.香港保险监管体系的特点及其启示[J].南方金融,2008,09:34-37

[2]袁持平,田甜,尹丽丽.香港回归十年的经济与贸易发展[J].当代经济,2007,08():8-9

香港统计年刊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62a64b4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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