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类产品风险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29 18:47: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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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类业务案例

ⅩⅩ县支行综合管理部

【案 例】

ⅩⅩ218日,吴某购买了我行“财富人民币系列理财产品44号”。该产品设计于201132到期,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8.17%±6.24%。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人民币系列理财产品44号说明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本上签字,并投入人民币10万元。2011320,吴某查询其收益为2580元,粗算了一下年收益为1.26%多点。遂向我行提出: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并赔偿10万元2年期存款利息收入。

【结 论】

我行经调查了解后认为:从吴某签字的合同文本内容来看,其中对于理财产品投资的目标、确认方式、指示交易及风险提示等方面,文字表述并无歧义,足以达到签约人理解的程度。根椐吴某主张签约是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8.17%,到期即为按8.17%付息此款存在重大误解,从当事人举证进行分析,亦不能证明该事实存在。因为吴某签字的合同文本上有关风险提示项我行均在上面有重点批注,而吴某本人的学历显示为大专,说明吴某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应有足够的判断力及承受力,遂驳回其无理要求。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客户吴其傅能否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与我行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核心在于,我行是否违反风险提示义务,违反该义务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是否造成投资人的重大误解?这就需要调查分析了解我行理财经理在为客户办理投资理财产品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风险揭示与如实告知义务?购买理财产品是否为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当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出现大幅浮亏,因此不少购买银行委托理财产品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实践中,影响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为被允许经营金融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3、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有鉴于此,我行一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在提高持证率上下功夫;我们的理财经理在受理委托理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受托人的风险揭示义务与委托人风险承受力的平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def990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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