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详细规定新版

发布时间:2021-04-18 17:42: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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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一般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求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规范全省一般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一般中小学学生正当益,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省各类一般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要求,指导、监督、检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期报到,学生或其父母、其它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要求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十二个月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初中、高中十二个月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搜集、完善、审核学生已经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一般高中就读学生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建立一般高中学籍。

将可接收送教上门服务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负担送教上门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私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学生未报到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学生不予确定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该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第九条 学校应该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础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含: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要求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相关证实材料(户籍证实、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汇报(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和艺术专长、参与小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其它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改变、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由学生或其父母、其它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一般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通常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根据年级对标准

“五四学制”初中十二个月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十二个月级。“六三学制”初中十二个月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十二个月级或二年级。

第十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施“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要求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学生就读。

第十 军队转业干部儿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其它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相关证实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本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一般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统计》档案、学生已经取得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业成绩证实,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由本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根据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它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实、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它有效证实,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通常不准休学。

第十 学生患有《中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含有传染病救治条件医疗机构接收诊疗。诊疗期在六个月以上,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十八 休学期限为十二个月。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该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实或其它有效证实,续办休学手续。

十九 学生休学期满应立即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它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 一般高中学生超出应复课时间30天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应予退学。

第二十 一般高中学生私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私自离校30天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 高中学校通常不开除学生。根据学校要求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立即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它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立即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儿女辍学,就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方法未成年人,应该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方法,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收义务教育。

第二十  学生到境外就读,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收基础教育,接续原来学籍信息,不另建新学籍档案。

第二十 学生死亡,学校应立即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升级、留级和跳级

二十八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许可留级。

第二十九条 “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十二个月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十二个月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 德智体全方面发展,学业成绩尤其优异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能够在本学段内跳级。通常情况下,本学段内只许可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对应年限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十二个月级不许可跳级。

第六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三十一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一般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取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给一般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  修业期满但未达成一般高中毕业要求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成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一般高中学生修业十二个月以上、申请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  义务教育证书和一般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订。

毕业证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对应学历证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视情节对责任人给处分。

第三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正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实,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视情节对责任人给处分。

第三十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十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 本要求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11日起实施,使用期至2022123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e907f6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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