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街道办为“大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9-07-31 15:18: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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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街道办为大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

作者:杨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3

        摘 要 社区作为各国普遍应用的管理形式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虽然社区的概念和范围在各国不尽相同,但一般指集中在固定地域内的家庭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社会网络。我国目前最常见的社区形式是居委会、村委会。20118月,安徽省铜陵市率先在全国进行试点,铜陵市主城区10个街道办全部撤销,61个居委会被整合为23个较大的社区,街道办的撤销建立大社区对我国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希望通过对大社区的定位及其治理模式的研究为铜陵及其它地区提供参考。

        关键词 大社区 定位 治理模式

        作者简介:杨秀,青岛大学法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研究方向:社会民间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98-02

        一、大社区的定位

        目前全国有些地方进行撤销街道办的试点,改以往——街道办——居委会——大社区的两级管理模式,撤销街道办改成大社区,同时撤销原有的居委会。在目前我国的行政架构中,街道作为中间层,集聚了大量来自上一级政府划拨的资源,而社区由于受资源、权力的限制,难以为公民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这种尴尬的局面使街道办成为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撤销街道办这一中间层级,可以使权力和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更好的为居民服务,同时尽可能的减少行政权力对社区事务的干涉。那如何对大社区进行定位就成了新的问题。

        所谓大社区是相对于我国以往的社区形式而言。在我国,社区建设主要是以法定社区即行政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来进行操作的,长期以来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城市地区的居委会所辖范围和农村地区的行政村所辖范围。大社区就是在整合原有居委会和部分村委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笔者认为大社区应该具备两大特征:第一,大社区不是地方自治,完全的地方自治与我国宪法和国家结构形式都是违背的。第二,行政权力下放。结合我国的行政架构和我国的国情,大社区是我国行政层级的一级,但不同于以往的街道办,做到了事、权、责主体一致,具备较强的服务性、治理性和协商性。第三,大社区不应是市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而是具有治理色彩的基层政府,否则还是不能解决上级行政权力干预的问题。当然这需要在宪法和法律上赋予其一定的地位。因此大社区应该定位成直接服务群众、可由群众直接参与的、协商性更强的较大范围的社会网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a6f8a7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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