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失业保险福利的最新领取条件
1. 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中断就业,但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的;
3.他们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有找工作的要求。综合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才能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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