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案例

发布时间:2020-10-08 08:13: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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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案例

一、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的一千万富翁郝跃在家附近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成重伤。休养一年后,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由22个住户各赔偿郝跃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

二、

2011年8月15日下午,27岁小伙陈涛骑车路过成都锦阳商厦时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头部,留下了创伤性癫痫的后遗症。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3年后将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户告上了法庭。该案2014年4月28日开庭时,法官仅核实被告是否到庭就花了42分钟。最终,法院判令124户商家分别补偿原告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

三、

2014年9月16日晚,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然而,肇事者却始终未能找到。

孩子家长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楼栋的第2-33层楼的1、

2、3、4、5号房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于是将这159户“有嫌疑”的邻居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

2015年10月19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因被告没到齐,法庭宣布改日审理。2016年5月30日,此案举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出庭的大部分业主认为,原告对嫌疑人的“划定范围”不公平,事发楼栋中的每一层走廊里都有公共窗口,理论上每个户型的业主都有嫌疑,不能只起诉1-5号房的业主,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

近日,该案正式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5号房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范围应确定为第2-33层的全部业主。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并非一般侵权案件,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确认为160304.08元。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主体人数,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486634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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