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7 13:03: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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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学院将为教职工办理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的相关手续。本次增加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额度以自愿为原则,由本人决定是否办理增加。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增加缴纳方法如下:

在学院缴纳部分(目前与个人缴纳部分相同)不变的情况下,个人自愿提高个人缴存额,但缴存总额(单位及个人)不能超过按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计算的我院20107月至20116月最高缴存额2870/月标准,可以是最高缴存额2870/月与学院缴纳部分的差额或自定增加金额。

例:某职工原月缴存额为700/月,按规定学院需缴纳700/月,则缴存总额为1400/月。按最高缴存额2870/月缴纳计算差额,个人增加应缴额为2870-1400=1470元,即个人应缴纳额度为700+1470=2170/月。或个人自愿增加缴存额500元,个人应缴额度为700+500=1200/月,学院部分不变,则实际缴存总额为700+1200=1900/月,见下表:(单位:/

例一(按我院最高缴存额)

例二(按个人自愿增加缴存额)

 

现缴额

增加缴额

增加后缴额

 

现缴额

增加缴额

增加后缴额

个人

700

1470

2170

个人

700

500

1200

单位

700

0

700

单位

700

0

700

总额

1400

--

2870

总额

1400

--

1900

请各部门于64日前将《自愿增加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及电子版交人事处陈云锋处。

人事处

2010527

自愿增加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2010

姓名

所在部门

是否自愿增加

个人现缴存额(现工资单上注明)

自愿增加个人部分金额

增加后个人缴存部分总额

本人签名

注:本表由各部门汇总打印上交,并须附EXCEL电子表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d0d9205901020207409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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