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干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9 02:42: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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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笑笑食品厂企业标准

笑笑牛肉干

2016年11月21日发布

发布:洪雅县笑笑食品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笑笑牛肉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召回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销售的以洪雅本地优质瘦牛肉为原料,经过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切块,炒制,烘干而成的笑笑牛肉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2/258 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07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905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GB 8273 食品添加剂 异抗坏血酸钠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

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SB/T 10389 肉与肉制品中山梨酸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牛肉应符合GB 17238的规定。

3.2 辅料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辣椒粉应符合DB/458的规定。

亚硝酸盐应符合GB 1097的规定。

山梨酸应符合GB 1905的规定。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3.3 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麻辣味

五香味

形态

呈块状(片、条、粒状),同一品种的厚簿、长短、大小基本均匀,表面可带有细微绒毛或香辛料

色泽

呈红褐色或棕红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

呈黄色或褐色、黄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味鲜美醇厚,麻辣适中,回味浓郁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和滋味,味鲜美醇厚,甜咸适中,回味浓郁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20

脂肪/(g/100g) ≤

10

蛋白质/(g/100g) ≥

31

氯化物(以氯化钠计)/(g/100g) ≤

5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

34

铅(Pb)/(mg/kg) ≤

0.5

无机砷/(mg/kg) ≤

0.05

镉(Cd)/(mg/kg) ≤

0.1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亚硝酸盐/(mg/kg) ≤

30

山梨酸/(g/kg) ≤

0.075

3.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感官指标在自然光进行目测、鼻嗅及品尝。

4.2 理化指标检验

水分: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脂肪:按GB/T 9695.7规定的方法测定。

蛋白质:按GB/T 96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物: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糖: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山梨酸:按SB/T 10389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测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4 抽样表

批量范围/包

样本数量/包

≤1000

6

1001-3000

7-12

≥3001

13-21

5.3 检验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新产品定型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更换设备或停产6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中3.4、3.5、3.6和3.7中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

全部符合5.3.1规定的项目,判为合格品。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检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判为合格品。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和标志

产品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2 包装

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8标准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有腐蚀的贷物混装。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

6.4 贮存

成品在常温常湿的库内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应兼存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或间接照射。

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10个月。

8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3145c1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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