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概述

发布时间:2012-11-19 18:26: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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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概述

一、人民警察概念和特征

警察是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社会制度,无一例外地都设有警察。警察职务及其性质,决定了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国家行为,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

(一)警察的概念

古希腊时代警察就已存在。所以警察一词源于古代,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所区别。警察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力量”。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国家把警察作为专指国家政务,其权力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

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按照时间先后来讲,中国近代警察诞生应首推湖南长沙创立的保卫局。1897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向推行新政的巡抚陈宝箴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建议设立湖南保卫局。此后,黄遵宪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于1898727日正式成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由于是官绅合办,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由于戊戌维新失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被革职。刚刚诞生三个月的“湖南保卫局”也随着变法的失败,被迫裁撤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从警察的历史发展过程看,现代意义的警察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公务人员乃直接或间接从事国家及公共团体事务或政务的人员。警察人员是执行警察任务的公务人员。警察人员则为执行警察任务,即依法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警察专门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职能。其行为是依靠国际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警察的特征

1、阶级性。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警察是国家实现管理的重要国家机器,实现统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实际上警察职能的体现,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实现。所以警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武装性。警察区别于其它国家公职人员,警察具有武装性,是国家实行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维护者和具体执行者。

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是依靠暴力予以实现的。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其权力内容体现出警察在履行职责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发生暴力冲突。而这种对抗性需要警察采用特殊的手段,通过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特殊的权利,享有使用武器、配备相应警械的权利。一方面,就是为了保障警察在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责;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3、身份双重性。警察机关的职权是依靠警察人员具体实施行为来实现的。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权;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首先要求警察必须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这样便依法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能够承担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其次,由于警察职权的特殊性,行使警察的权利,履行警察义务。除了应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外,还必须具有警察身份。受到警察职权与职责的约束和警察纪律的约束。即担任警察的资格、警察的职权、警务保障、警察的纪律、警察的义务等等。所以警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双重身份。

4、服务性。警察人员依据法律除具有专政职能外,有些法律规定中也确定了警察的服务职能。如规定警察参加抢险救灾、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警察的服务职能正在进一步的强化。警察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为社会服务的体现。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服务。

公安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属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惩戒行政违法活动为目的。

行政处罚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公安机关有权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

案情摘要:

20016月,李某某的大女儿同张某结婚,李某某不让女儿住进张家。张某无奈,只得搬进李家居住。由于李某某处事专断,不久便与张某产生矛盾。20025月,李某某的二女儿同黄某某结婚,她同样让二女婿住进自己家。黄某某对李某某百依百顺,于是李某某经常在言谈中流露出将把房产全部留给二女婿黄某某的意思,并处处刁难大女婿张某。黄某某因有岳母撑腰,于20029月明确要求张某搬出去,张某不从,二人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由于李某某偏向小女婿而遭大女婿责骂,她便指使小女婿到大女婿屋内乱砸。无奈之下,大女婿只好向公安机关求助。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由于人手不够,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赵张二人对李的小女婿进行传唤,要求其马上到派出所。李某某不但不听还进行阻拦,并手拿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帮助其小女婿从后门逃离,致使传唤未能实施。该派出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李某某不服,认为自己“一没杀人,二没放火”,认为公安机关无端干涉其家庭纠纷。

问题:本案属民间纠纷还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

评析:

1、本案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民间纠纷是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如因宅基地、房屋产权等。这些权益之争常会引发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家庭成员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本案中,张黄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李某某指使黄某到张某屋内乱砸,其行为性质已由简单的家庭纠纷激化为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本案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而非简单的家庭纠纷。据此,公安机关有权对本案进行查处。

2、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如下问题:(1)联防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并对李的小女婿其进行传唤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传唤措施应由公安民警依法采取,而李、张二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2)派出所越权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为5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超过50元的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本案中,李某某持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并帮助其小女婿从逃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但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属越权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二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可按自报姓名处罚

案情摘要

某日晚,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辖区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发现本地男子林某某与一外省籍女子共居一室,怀疑两人有嫖娼卖淫行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留置盘问。在盘问过程中,该女子自称“刘某某”,并出示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后经查证系假身份证,但“刘某某”对其真实身份拒不供述,其承认当晚与林某某发生了性行为,使用“刘某某”的名字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林某某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与该女子有嫖娼行为,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当晚与其发生性行为。二人又供认自上半年认识以来在发廊和出租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事后吴给女方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据此,派出所认定林某某、“刘某某”于当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呈报市公安局。数日后,市公安局分别对林某某、“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治安处罚。

问题: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的能否按其自报姓名处罚?

评析: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据此,本案中“刘某某”拒不讲真实姓名,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依法仍可以按其自报的“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51070a0740be1e650e9a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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