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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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为加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激励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16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保范围
(一)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二)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12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我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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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四)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1200元,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元。 我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适时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本暂行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应按时逐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到达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可享受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缴费补贴。

对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农村12级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确认的上年度农村低保户、计生部门确认的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对经计生部门确认符合计生政策的农村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4559周岁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20元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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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43a2e3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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