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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视金鹰奖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电视艺术创作多出精品,表彰优秀电视艺术人才,繁荣电视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视协)联合主办两年一届的中国电视金鹰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办发【2005】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到评奖的严肃、严格、严谨和公平、公开、公正,规范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倡导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以鼓励先进、表彰优秀的方式积极促进和推动中国电视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中国电视金鹰奖是由观众、中国视协会员与金鹰奖评委会评委共同参与评选的国家级电视艺术综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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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范围包括9个类别。即电视剧作品奖、电视剧演员奖、电视剧创作单项奖、电视文艺节目作品奖、电视纪录片作品奖、电视文艺和纪录片创作单项奖、动画片作品奖、电视形象宣传片(含公益广告片)作品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所设作品奖表彰电视作品制作单位,所设单项奖表彰电视作品主创人员。
第二章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文联和中国视协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每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组织金鹰奖评选和颁奖活动。
组委会组织机构及人选由中国视协提名,报中国文联批准。第六条组委会下设中国电视金鹰奖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视协),承办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组委会负责组建中国电视金鹰奖各类奖项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金鹰奖评委会评委由电视艺术家、多界别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评委会组织机构及人选由组委会确定。评委会以实名投票方式对各奖项进行评选。
评委人选实行定期轮换,每届更换三分之一。评委会实到人数过半,评选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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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参评条件和申报办法
第八条申报参加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需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参评的各类电视作品,须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制作单位制作;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播出过;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尚未全部播出的,必须连续播完。
(二)申报参加各类单项奖评选的参评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申报参加电视节目主持人奖的参评者应为具有两年以上主持经历的专业主持人(包括主持过文艺节目的新闻播音员),并经所属单位批准。
第九条申报中国电视金鹰奖作品奖及单项奖的播出要求。(一)对申报电视剧作品奖的播出要求,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即
可申报。
(1)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中央电视台1套或8套播出过;(2)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在1家省级卫视频道晚8至10点时段内播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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