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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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甬办[2008]82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 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工银发[2007]15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鉴于部分质物品种价值评估、法律界定、质物管理尚不完善,除本办法规定的质物外,各行不得自行接受其他质物品种。



二、以人寿保险单、他行存款单、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由总、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签署质押合作协议,未经通知,各行不得自行受理。
三、转授各A类支行、管理支行行长为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特约审批人,各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为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审批人。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质押贷款,报市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管理支行审批,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分行联系。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3、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

二○○八年三月三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
授信审批部、运行管理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833日印发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人是指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所辖分支机构。本行是指宁波市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

第二章 质物范围
第六条 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
(一)本行存款: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
(二)国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



(三)人寿保险单:与本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他行定期存款单: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
(五)开放式基金:借款人本人购买的由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销售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第七条 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
(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宁波市范围内)的本行存款; (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
(三)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由我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借款人本人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
(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第八条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和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九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本行存款质押的,贷款起始日必须晚于存款日。
质物为下列之一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 (一)本行外币存款; (二)他行定期存款单; (三)开放式基金; (四)个人外汇买卖资金。
第十条 以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款规定的且为借款人本人的质物质押的(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的到期日。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并归还贷款余额在申请展期日前应计全部利息。



第十一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户)最低5000元(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笔(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一)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90%
(二)以本行外币存款、人寿保险单、个人外汇资金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80%(外币存款和个人外汇资金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银行买入价折算)。
(三)以开放式基金为质押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基金上一交易日市值的60%。
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跨档的,展期贷款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档次利率执行,展期前利率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借款人条件;
(二)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作担保; (四)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持有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且上述账户卡下挂符合规定的无折(单、凭证)类质物;
(二)拥有本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第十五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有效质物证明:

1.以存款或国债质押的,需提供存款或国债证明;
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需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



3.以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4.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四)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应由市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留存双方印鉴。
第十六条 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身份及其质物证明进行初步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
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



以基金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签字。
第十七条 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 (一)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需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联机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在《待处理抵(押品登记簿》中记录质物质押情况,出具《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
(二)以基金质押的,在办妥冻结止付手续后,须于第二日查询确认是否真正转移冻结。
(三)对于有折(单、凭证)类质物,在办理质押冻结后同时收押质物证明,向借款申请人出具收押凭证。
处理完毕后,受理人将相关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须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
(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 (三)质物的真实性;



(四)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应核实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
(五)质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
对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质押的,要进行双人上门核保。调查人要核实是否已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
第十九条 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调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调查人同意的,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与合同信息,将资料提交有权人审批。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办理撤押解冻手续。

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批、签批与发放
第二十条 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调查人调查同意后,直接提交货款经办行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审批人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承担审批责任。审查审批要点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质物证明是否合规,质物证明签发机构是否与我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五)止付冻结手续是否完备,调查人是否落实了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
(六)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 (七)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出具的调查意见是否客观。 审查审批人就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于审批同意的,移交贷款签批人;对于审批不同意的,退回贷款经办行。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签批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负责,超过授权权限的,由上一级有权限的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签批人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情况,最终决定个人质押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经审批和签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签约人依据审批和签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然后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信息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会计核算人员,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作业监督人员逐笔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人员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物证明按规定入金库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实行系统自动审批和自动发放。借款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须自助在线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质物信息等事项。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放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可由借款申请人从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活期存款基本账户中任意指定。

第六章 贷款归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质物冻结。对于以非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解除质物冻结手续。若为实物质物并收押的,退还质物证明。退还质物证明时,借款人须出具收押凭证并进行签收,贷款经办行应将签收单连同还款凭证一并送事后监督部门。如质押担保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还须注销有关登记。
第二十八条 网上银行借款人若在线自助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系统将自动解除借款人质押物的冻结。贷款到期或逾期经由系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


款归还的,借款人须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自助通过网上银行解除质押物的冻结。
因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借款人自身特殊原因等情形,借款人无法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还款或解除质押冻结的,可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归还贷款时,可按照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按规定处置质物,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不得部分归还。对于质物处置所得金额大于应还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及时归还借款人。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个人质押贷款(包括网上银行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及不良贷款质物的处置等工作,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贷款经办行分工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分行营业部作为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集中处理网点,负责按规定处置质押物归还逾期贷款和处理应急柜面还款及解除质押冻结等。
第三十二条 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作业监督人员要监督质物是否完成有效冻结止付,贷款是否发放到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对作业监督发现的问题,信贷管理部门应形成监督报告,并通报贷款经办行和授信审批部门,并责令整改,监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办行要设置专人按日对本行及辖内业务网点办理的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当质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现值下降的,系统将根据预警线自动产生风险提示,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办行补充与质物价值减少额相等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质物现值达到平仓线的,贷款经办行要强制平仓,归还贷款本息。
各种质物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质物现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和的比值计算,具体如下:
人民币存款、国债、人寿保单暂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 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 基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
以上参数由总行控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负责集中处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分行营业部,还要负责监测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质物的价值变化情况。
质物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规定应在质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要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月进行非现场批量监测,其中市区BC类支行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A类支行由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管理支行及BC类支行由所在区域信贷管理分部负责。对违约贷款、大额贷款等进行逐笔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



对于贷后监测发现问题的,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同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汇报。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按规定补足质押物或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贷款经办行贷后催收人员要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并做好贷款催收记录。也可先采用自动语音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
第三十六条 贷款连续违约超过30天(含)的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贷款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如贷款连续违约30天(含)内质物已到期的,应在质物到期日处置质物。贷款人在收回贷款本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受偿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对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携带保险单处置通知书上门办理质物处置手续。对以基金质押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强行平仓,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质押贷款(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催收及质物处置过程产生的还款通知书(回执)、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由贷款经办行归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市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电子借款合同、电子借款借据及交易信息等电子信息的归集保存按照网上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丢失质物收据的,应参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甬[2005]558号转发)同时废止。 附件2
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及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 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人员]贷款经办行(市分行个人贷款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调查人、审批人、签批人、签约人、综合管理员。
[职责]
受理人(贷款行或网点营销人员):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并初步核验贷款申请资料;查询核实质物状态;协助办理质物联机冻结止付手续。受理人对受理资料的真实性、质押物及质押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负核验责任。



调查人(贷款行或个贷中心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可兼任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质物冻结的有效性负调查责任。
审批人(贷款行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有权限的审批人):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
签批人(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有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对贷款进行签批,对贷款决策负签批责任。
签约人(贷款行行长或其授权人):负责根据签批意见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约人与签批人一般为同一人。
综合管理员:负责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传递,对资料的安全性和传递的及时性负责。
[任职要求]审批人、签批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信贷审批人资格,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调查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综合管理员和受理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
[操作基本要求] 一、业务受理 (一)接受咨询



受理人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向客户介绍我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二)贷款申请受理
受理人按照个人贷款业务的规定,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要求借款申请人按个人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效质物证明:
1)本行存款单(折):须提供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单(折);
2)国债:须提供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凭证;
3)人寿保险单: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
4)个人外汇买卖资金:须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的借款人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5)开放式基金:须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的借款人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4.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或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三)初步核验
受理人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核验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身份是否真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3.质物是否合规。
对贷款资料中按规定留存复印件的,受理人要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中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
(四)业务处理
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
1.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借款申请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查询借款申请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
3.以基金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
4.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签字。
(五)质物联机冻结止付
受理人查询质押账户有无挂失、冻结,通知柜面会计人员根据质押品种类,选择相应的质物类别对质押品进行冻结登记。
1.如果客户持有的质押品为我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纸质),则选择“储蓄类质物”对质押存单按账户逐笔进行实时冻结,依次输入借款人及质押品的相关信息,并打印《抵(质)押品凭证》。
2.如果客户持有的质押品为我行代理销售的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则选择“债券类质物”对质押债券按产品逐个进行实时冻结,并打印《抵(质)押品凭证》。
3.如果客户持有的质押品为我行代理销售的非货币型基金,则选择“基金类质物”对质押基金按产品逐个质押冻结,并打印《抵(质)押品凭证》。基金质押采用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实现质押,即将客户TA账户下拟质押的基金份额过户至我行TA账户内,因此基金质押是否成功需在T+1个工作日内返回确认。



4.如果客户持有的质押品为我行代理发行的人寿保险单,通过我行“银保通”系统核实保险单是否真实、有效,查询保单现金价值。办理人寿保单的质押冻结手续,打印《抵(质)押品凭证》。
5.如果客户持有的质押品为个人外汇买卖资金,则对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进行冻结,质押冻结后,借款人仍可以进行外汇买卖操作。
质物冻结后,受理人取得《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并随其他贷款资料一并交调查人。
(六)质押品账务处理
1.受理人对质押品收押时,开具一式四联的收押凭证,分别作为借款人收执联、入库保管联、营业网点留存备查联及表外科账户贷方凭证附件。
2.会计核算人员对质押品分别按照金额和数量进行表外登记,并填写《待处理抵(质)押品登记簿》。每日营业终了,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物证明入金库妥善保管。
(七)资料移交。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后及时将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抵(质)押品凭证》)移交调查人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
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
市区BC类支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将收集的申请资料移交个贷中心或本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调查人进行调查。



二、贷款调查
(一)资料接收。调查人接收受理人移交的贷款资料。
(二)系统查询。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三)资料审阅。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有疑问的,要电话联系借款申请人,或在见客谈话过程中进行核实。审阅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条件; 2.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
3.质物是否合规,质物签发单位是否已与我行签署冻结止付合作协议; 4.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人需通知借款申请人补齐资料;对贷款资料中按规定留存复印件的,调查人要审查受理人是否进行核验并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四)见客谈话。调查人要约见借款申请人、出质人及质物共有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身份,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
1.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 2.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3.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调查人要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申请人(含出质人及质物共有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是否一致。
(五)签署调查意见。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等。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借款合同信息及调查意见。
(六)资料移交。主调查人同意的,将贷款资料提交支行有权人审批(签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并办理撤押解冻手续。
市区BC类支行受理的贷款,提交市分行授信审批部有权人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受理的贷款,提交所在区域管理支行有权人审批。
三、贷款审批、签批
(一)贷款审批。审批人接到贷款资料后,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阅,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4.质物是否被有效冻结;
5.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
6.受理人、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调查人出具的意见是否客观。



审批人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利率等事项,并将审批意见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审批同意的,审批人将贷款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登记后移交贷款经办行有权签批人,同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将贷款申请及审批意见发送签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退回贷款经办行,同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将贷款申请退回。
审批人同时具有签批资格的,应结合贷款风险及本行经营情况,直接就贷款发放与否作出最终决策,不再单独出具签批意见。
(二)贷款签批。签批人在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最终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
四、贷款发放
(一)签署合同和借据。签批同意的,贷款经办行签约人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市区C类支行,由个贷中心负责处理合同签署相关事宜,借据仍由支行行长签署。县(市、区)BC类支行,由所在区域管理支行行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二)电话通知。贷款发放前,综合管理员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告知其贷款发放事宜,核对贷款金额、期限、放款账号等内容,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借款合同以及还款计划表等,并记录在案。
(三)贷款发放。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信息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



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会计核算人员,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
(四)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监督员。
五、贷款收回 (一)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提前还款
1.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受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2.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综合管理员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会计核算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向借款人出具还款凭证,并为部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打印新的还款计划表。
(三)逾期收回
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务处理。
(四)质物解冻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贷款结清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质物冻结。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查询会计核算系统



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在确无贷款余额及欠息情况下,向借款人退还质物证明,并签收收押凭证(客户联)。
(五)使用质物归还贷款
对于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达到处置质物条件的,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应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PCM2003)发出强制卖出质物归还贷款许可证,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进行质物卖出和归还贷款操作。通过质物处置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如有剩余资金,柜面人员须将剩余款项转入借款人在质押冻结时指定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中。

第二章 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人员]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调查人、签批人、签约人、综合管理员,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审批人。
[职责]
受理人(贷款行或网点营销人员):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并初步核验贷款申请资料。
调查人(贷款行或个贷中心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可兼任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核验,办理质物的上门核保。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质物冻结的有效性负调查责任。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的搭配应定期轮换,不得长期固定。



审查审批人(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有权限的审查审批人):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
签批人(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有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对贷款进行签批,对贷款决策负签批责任。
签约人(贷款行行长或其授权人):负责根据审批和签批意见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综合管理员:负责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传递,对资料的安全性和传递的及时性负责。
[任职要求] 审查审批人及签批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信贷审批人资格并经聘任,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调查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综合管理员和受理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基本知识,经过适当业务培训。
[操作基本要求] 一、业务受理 (一)接受咨询
受理人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向客户介绍我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二)贷款申请受理
受理人按照个人贷款业务的规定,指导客户面签贷款申请审批表,要求借款申请人按个人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
3.有效质物证明:
1)他行定期存款单:须提供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我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
2)人寿保险单:与我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

4.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初步核验
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贷款条件,核验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身份是否真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3.质物是否合规。 (四)资料移交



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后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
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
市区BC类支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将收集的申请资料移交个贷中心或本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调查人进行调查。
二、贷款调查
(一)资料接收。调查人接收受理人移交的贷款资料。
(二)系统查询。调查人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
(三)资料审阅。调查人要审阅贷款资料。有疑问的,要电话联系借款申请人,或在见客谈话过程中进行核实。审阅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条件; 2.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
3.质物是否合规,质物签发单位是否已与我行签署冻结止付合作协议; 4.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人需通知借款申请人补齐资料;对贷款资料中按规定留存复印件的,调查人要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中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
(四)见客谈话。调查人要约见借款申请人、出质人及质物共有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身份,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
1.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 2.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3.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调查人要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申请人(含出质人及质物共有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是否一致。
(五)双人上门核保。调查人须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
(六)签署调查意见。主调查和第二调查人要根据调查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等。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借款合同信息及调查意见。
(七)资料移交。主调查人同意的,将贷款资料移交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审批人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三、贷款审查审批



(一)资料审阅。审查审批人接收贷款资料后,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阅,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3.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4.质物证明是否合规,质物签发单位是否已与我行签署冻结止付合作协议;调查人是否落实了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
5.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成数等是否合规; 6.受理人、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是否客观。
贷款资料不全的,审查审批人要通知贷款经办行尽快补齐。
(二)电话核实。对于审查过程中存有疑问的,审查审批人可拨打借款申请人电话,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三)签署审查审批意见。审查审批人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审批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利率等事项,并将审查审批意见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四)资料移交。审查审批同意的,审查审批人将贷款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登记后移交贷款经办行有权签批人,同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将贷款申请及审批意见发送签批人;审查审批不同意的,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退回贷款经办行,同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将贷款申请退回。
四、贷款签批



贷款签批人收到贷款资料后,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最终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并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签批意见。
五、贷款发放
(一)签署合同和借据。签批同意的,贷款经办行签约人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市区C类支行,由个贷中心负责处理合同签署相关事宜,借据仍由支行行长签署。县(市、区)BC类支行,由所在区域管理支行行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二)电话通知。贷款发放前,综合管理员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告知其贷款发放事宜,核对贷款金额、期限、放款账号等内容,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借款合同以及还款计划表等,并记录在案。
(三)贷款发放。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会计核算人员,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
(四)质物保管。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人员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押证明按规定入金库妥善保管。
(五)资料移交。综合管理员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监督员。
六、贷款收回



(一)正常收回
我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提前还款
1.贷款经办支行综合管理员受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2.根据合同约定,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过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综合管理员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3. 会计核算人员进行提前还款账务处理,向借款人出具还款凭证,并为部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打印新的还款计划表。
(三)逾期收回
柜面人员按规定对催收、扣收和清收的贷款进行贷款本息扣收或账务处理。
(四)质物解冻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员查询会计核算系统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在确无贷款余额及欠息情况下,及时办理撤押手续,出具解除冻结止付通知书,退还质物证明,并签收收押凭证(客户联)。

第三章 贷后监督与管理
[人员]信贷管理部门监督员、监测人员,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监测人员、催收人员。



[职责]

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监督员:对贷款经办行对审批和签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和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逐笔监督;对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重点监督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及质物冻结的有效性。
信贷管理部门(分部)监测人员:负责辖内个人质押贷款质量监测。 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监测人员:负责监测质物价值变化情况。 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催收人员(或个人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出现违约的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进行催收。
[任职要求] 监督员、监测人员、催收人员应当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
[操作基本要求] 一、贷后监督
(一)档案接收。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监督员接收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移送的贷款档案,核验贷款资料是否完整、要件是否齐全,并当面登记签收。
(二)贷款监督。监督员在接到贷款档案7个工作日内,审查贷款档案和查询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和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逐笔监督,并填写《贷后监督记录表》和《档案移交清单》。监督要点包括:
1.监督质物证明是否合规并进行有效冻结,审批意见是否落实。



2.监督贷款发放过程是否合规,重点核对审批意见、借款合同、借据中相关要素是否一致,贷款是否划入合同约定账户。
3.监督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过程是否合规,重点监督审查审批人员是否按审查审批要点进行审查审批;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化整为零审批贷款等违规操作行为。
4.监督贷款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合规,重点检查贷款资料是否符合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完整;合同要素是否准确、一致;担保资料是否齐全。
监督人员应当对所监督行为负责,并在所监督的贷款档案上签名或盖章。 (三)跟踪核查。
1.监督员发现问题的贷款,将贷款档案退回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经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上报整改情况并交回档案。
2.发现质物未有效冻结、贷款未划入合同约定账户,或超权限、超成数、超期限、超额度、化整为零贷款等严重问题的,监督员要立即报告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由信贷管理部门组织核查。
3.监督员对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填写《整改结果记录表》。
(四)撰写监督报告。监督员按月向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提交监督报告,包括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五)档案移交。监督员完成贷后监督工作后,将《贷后监督记录表》、《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记录表》存入贷款档案,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后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贷后监测
(一)质物价值监测。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监测人员要每日监测质物价值变化情况。当质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现值下降的,系统将根据预警线自动产生风险提示,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办行补充与质物价值减少额相等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可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质物现值达到平仓线的,贷款经办行要强制平仓,归还贷款本息。
各种质物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质物现值与贷款余额的比例计算,参数由总行控制,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二)贷款质量监测
1.信息采集。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要运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日采集违约借款人信息,生成《违约借款人信息采集表》,提交经办行(个贷中心)催收人员。
2.质量监测。监测人员要运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月监测个人质押贷款风险状况,重点监测违约贷款、大额贷款。
3.对于贷后监测发现问题的,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同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汇报。



三、违约贷款催收
(一)电话催收。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按规定补足质押物或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贷后催收人员要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并做好贷款催收记录。也可先采用自动语音、短信方式进行催收。
(二)处置质物。贷款连续违约超过30天(含)的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贷款经办行(个贷中心)要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如贷款连续违约30(含)内质物已到期的,应在质物到期日处置质物。贷款人在收回贷款本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受偿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对以理财产品质押的,如处置质物时质物尚未到期,借款人应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支付提前终止需交纳的违约金或费用。对以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携带保险单处置通知书上门办理质物处置手续。对以基金质押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强行平仓,归还贷款本息。







附件3


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

单位:万元
派驻审批人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支行 营业部 东门 鼓楼 江东 江北 鄞州 余姚 慈溪 科技园区 兴宁 新城 镇海 北仑 石化

特约审批人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奉化 宁海 象山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fb773b5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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