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定金

发布时间:2023-02-23 23:32: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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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定金
预约的目的在于因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无订立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关于认购书
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意向性法律文件,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内容一般包括:1主体双方的基本信息 2房屋基本情况如:坐落位置、房屋面积等)3。房价款及单价、折扣等4。付款计划5。签署契约时限等注意、说明事项。
对认购书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是一个独立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买卖成立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认购书权利、
义务,仍需双方另行签订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如:以认购书约定内容作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附件,我个人认为,认购书为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较为妥当,也更符合实务。
在学理上,认购书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尽管其中约定了交易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双方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征:1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

而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2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谈判义务即使达不成本约,也不承担责任;其属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之特征对于预约尤其明显和重要,其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此外,还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许多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但规定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
不过,实际从狭义上讲认购书是可以在开发商已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期间(类似于内部认购)内签订,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法律上的障碍,暂未订立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认购书的不详细、不具体对开发商有利——因为“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立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明确、具体、详细(尽)、条款齐备,就可认为无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也没必要在已无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情况下按照存在事实 法律上的障碍情况要求来操作)否则构成欺骗欺诈(因约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此时就没有签订预约的必要,即由诺成性合同转化为实践性合同。而开发商这样做是为更 最大限度约束业主而签订买卖合同预留一手,实乃高明也!(连环之计)
有关定金问题
从学理上解释,定金有5种:1、立约定金——用以担保合同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3违约定金——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设立之定金 4证约定金——为证明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定金 5解约定金——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认购书中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15db283bceb19e8b8f6ba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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