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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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6 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指标,数据来源于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销售)收入”指标,数据来源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分别

处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汇算清缴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中的“营业收入”。(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营业(销售)收入”

来源于企业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 B 类)》中的第 1 行“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 6 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 10 行“应纳税所得额”。(3)实行核定税额的,由于缺乏有关数据来源,暂定按微型企业统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年度汇算

清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其“营业(销售)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其规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中的“本年累计销售额” ( 1-12 月累计)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的“营业额” (具体取数于申报表中“营业额”大栏下的“应税收入” )来确定。

3.“资产总额”指标 ,数据来源于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4e616f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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