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幼儿园加盟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18-11-08 13:30: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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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幼儿园加盟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特许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盟方):

身份证号:  

丙方(品牌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合作概述

1.1 甲方系一家从事                     公司,在幼儿园的运营和管理领域有丰富经验和资源。乙方拟与甲方就幼儿园的连锁加盟事宜进行合作。

1.2 甲乙双方合作的方式为: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公司)。该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连锁合作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成立并经营一家幼儿园,招收1.5-6岁的幼儿。幼儿园具体名称将由甲乙双方根据现行制度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1.3 丙方拥有幼儿园运营所需的品牌资源。乙方为进行前述合作,需要使用丙方的品牌资源。

1.4 为此,甲方、乙方及丙方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设立、运营,以及品牌使用等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二条 项目公司的设立及管理

2.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        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持有项目公司   51   %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持有项目公司   49     %股权。

上述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为:自项目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注册资本不足以经营幼儿园的,双方同意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增加投入资金。甲方可以采取(a)现金,及/或(b)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代付教材/设备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幼儿园提供股东借款。

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起算。

2.2 公司的筹建与支持

1)项目公司由乙方负责筹建工作,甲方履行协助义务。

2)筹建费用和人员:项目公司筹建费用由股东按投资比例出资承担,开办初期项目公司及幼儿园运营所必需的人员由乙方负责招聘和培训(除出纳、会计外)。

2.3 项目公司注册地为                                          市。

2.4 项目公司管理机构:

1)项目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经股东提名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方提名2人,乙方提名1人,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在甲方委派的董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2)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监事经         方提名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3)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的职权,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公司章程中作详尽约定。

2.5 财务监督: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财务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有权随时查核。出纳、会计由甲方负责招聘。

2.6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

甲方、乙方对外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依法和遵照本协议约定操作。一方对另一方拟对外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乙方拟对股权进行拟重大变动,或者股权变动可能实质性影响到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向以及运营团队的稳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三条 双方负责的事宜

3.1 甲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3.1.1 负责培训项目公司、幼儿园营业所必需的人员;

3.1.2 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 招聘项目公司及幼儿园的会计、出纳,

2)项目公司、幼儿园的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应当按照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指定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相关账务作业流程;

3.1.3 幼儿园经营模式咨询;

3.1.4 幼儿园项目启动咨询;

3.1.5 幼儿园选点咨询服务;

3.1.6 幼儿园培训课程咨询;

3.1.7 幼儿园招生活动咨询; 

3.2 乙方负责的事宜

除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负责以下事宜:

1)负责办理项目公司的筹建事务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2)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取得开展幼儿园项目的所有审批文件、并取得相关资质和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表或收费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办理幼儿园的登记手续;

3)负责招募项目公司、幼儿园营业所必须的人员,会计、出纳除外;

4)日常经营管理(但3.1.2条规定除外);

5)处理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幼儿园董事会不时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相关事宜

4.1 设立及管理

1)按照连锁经营商业模式,项目公司在                                          市成立并经营一所幼儿园。

2)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名,其中1名由幼儿园园长担任,1名由幼儿园教师代表担任,  3   名由项目公司代表担任(其中名由甲方委派,  1  名由乙方担任),按照幼儿园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

3)幼儿园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并按幼儿园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命。

4)幼儿园董事会、监事的相关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幼儿园章程中明确约定。

5)幼儿园园长

甲乙双方、甲乙双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甲乙双方的关联方/关联机构,及甲乙双方关联方/关联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幼儿园园长。幼儿园园长应当持有园长证(即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符合国家及/或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并经甲方统一培训后由项目公司董事会依据培训的结果书面通知聘任或解聘。

4.2 启动咨询费

4.2.1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应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公司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启动咨询费。乙方认可,该笔费用甲方不予退还。上述启动咨询费款项应支付至以下甲方指定账户:

  名:                     

  号:                     

开户行:                     

4.3 品牌使用费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即30日)内,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5年(自幼儿园开学日起至第5学年度结束)的品牌使用费(实际支付金额以乙方所占项目公司比例支出),以便项目公司的顺利成立。

2)上述品牌使用费款项至以下丙方指定账户:

  名:                     

  号:                     

开户行: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项目公司。若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成立幼儿园,或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用以经营幼儿园,或者未能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与甲方签署连锁合作协议的,品牌公司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若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成立了幼儿园或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以经营幼儿园,或者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事宜重新签署或续签了相关协议,则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

4.4 咨询管理费

项目公司自幼儿园开业起,提拨品牌使用咨询管理费。期限以当月、当季、当学期、当年有营业收入即结算支付(不含伙食费、代收代付、交通费等..),每年6%

4.5 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由项目公司/幼儿园作为承租人及签约主体,如甲方及/或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已经签署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则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当将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签约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幼儿园,由项目公司/幼儿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4.6 幼儿园的装修设计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幼儿园不得擅自变更幼儿园装修设计。甲方有最终权指定幼儿园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装修工程所需全部或部分材料的种类、数量、品牌、供货商、采购量等,项目公司/幼儿园应当严格遵循甲方的相关指定。

4.7 幼儿园只能使用由甲方提供或甲方指定的设备、课程、教材、教具或标志物、衍生品等;项目公司/幼儿园不得、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未经甲方批准的设备、课程、教材、教具或标志物、衍生品等。

4.8 幼儿园市场推广所需之广告宣传制作物和VI(企业识别系统)的模板由甲方提供,项目公司/幼儿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该模板,如对该模板的内容、格式进行任何增减、变更、修改,需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4.9 项目公司/幼儿园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甲方的计划和要求,全程参与幼儿园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5.1 项目公司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合作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1)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退出与乙方项目合作,乙方并应依第5.1条第(3)项的规定向甲方让出项目公司全部股份。

2)乙方或其与项目公司往来之关联企业不得采用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向项目公司收取不正当的收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商业手段损害项目公司的利益。

3)项目公司成立后,如任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回购违约方股份。守约方可委聘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回购价格为:持股比例所占审计净资产价值扣除必要费用。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股东合作协议、章程中另行约定。

4)当甲乙双方无意愿继续合作,双方应协商由甲方或者乙方来回购对方的股份,回购的方式和价格比照5.1条第(3)项之规定。被回购方应该退出项目公司。

5.2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合作协议签署前,乙方与第三方(甲方的关联方除外)就以合作、合资、加盟等任何形式经营0-6岁幼儿教育及培训(包括早教中心、幼儿园等)机构等事项进行联络、沟通、磋商、谈判及/或签署会议纪要、备忘录、意向书、协议/合同等文件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 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二年内,接受方必须:

1)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2)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并且

3)除为履行其职责而明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的雇员、该方代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合称允许披露方)。

6.2 上述第6.1条的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接受方有书面记录证明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其已经掌握;

2)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或

3)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6.3 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条规定中的保密义务。

6.4 在协议期满日或终止日,接受方应(1)向另一方归还或经另一方要求销毁,包含另一方保密资料的所有书面和电子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2)在另一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另一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年内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和章程。若未能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和章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届时如甲乙双方有意继续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应由相关各方重新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经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乙方亲笔签名即生效。

8.2 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变更事项必须以书面补充协议方式签署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4 甲乙双方应当在设立项目公司过程中根据公司法并优先参考甲方提案制定项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议事规则,并且本着友好协商和符合甲乙双方最大利益的原则,订立项目公司具体的决策、管理的内部制度。

8.5 项目公司的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致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签署时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6d6f8d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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