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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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1000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1200 1300 1310 1320
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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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2000 压力容器
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2110 2130 2150 2170 2200 2210 2220 2230 2240 2250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
超高压容器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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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2300 2310 2320 种 类
类 别
气瓶
品 种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23T0 瓶、 低温绝热气瓶)
2400 2410 2420 氧舱
医用氧舱 高气压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8000 压力管道
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00 8110
长输管道
输油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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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8120 8200 8210 8220 8300 8310 8320 8330 7000 7100 7110 7120 7130 7140 7150 71F0 种 类 压力管道元件
类 别
公用管道
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管子
品 种
输气管道
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工艺管道 动力管道 制冷管道
无缝钢管 焊接钢管 有色金属管 球墨铸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