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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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年月第号

东莞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区体育路2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法公开方式出售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以下简称“本交易”
2乙方已同意通过合法公开受让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
3甲方在此声明,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可能存在各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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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4乙方在此确认,已经充分了解并认识到了前款所述的风险和困难;并经独立、审慎判断后,同意受让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见附件)项下的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欠息,以下称“转让债权”日以方式转让给乙方。与转让债权相应的担保协议权益(即从债权)随同主债权一同转让。
其中,债权共计户,截至日,总债权余额折合人民币本金元,欠息元,本息合计元。
转让基准日为日,基准日至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债权一并转让。
2甲方已告知并且乙方明确认可,自基准日起至交付日止,不良信贷资产有关法律或事实状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乙方不会因该等变化向甲方要求回购、剔除或者替换不良信贷资产,既无权申请本协议无效或撤销本协议,亦无权要求减少转让价款、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

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币种为人民币,转让金额为元(小写:¥元)。该转让金额为成交价。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元)。甲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付款摘要: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依上述规定划入甲方指定账户时,即视为甲方转让资产已经出让,乙方已经受让转让资产。
第四条转让价款交付日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支付完毕转让价款之日为转让价款交付日(本协议简称“交付日”
第五条转让告知及公告
1、自交付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就此次不良信贷资

产转让,以报纸公告方式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2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报纸转让公告效力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不良信贷资产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后续事宜
自交付日次日起,乙方为取得或者完善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权属手续,而向任何主体所需支付的任何税款、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分担,无论该等税费应当由任何人于任何时间交纳。
第七条担保及瑕疵
1乙方已经对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担保情况进行了充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对不良信贷资产的担保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
2乙方自愿承担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担保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无效、物权担保无效、债权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保证主体不适格或保证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注销或死亡;抵押无效、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物已灭失;质押无效、质

物已灭失、质物未转移占有或出质权利未办理登记等等。
第八条文件移交
1自交付日起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文件(原件,无原件情况下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进行交接;
2前款所述不良信贷资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业务、催收、诉讼、管理等档案、文件;
3双方移交完毕后,还应共同制作、签署不良信贷资产文件移交清单;
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接收不良信贷资产文件的,甲方不承担该等文件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九条管理及费用
1自基准日起,至交付日止,甲方对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前述期间代收本合同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现金等资产权益,归属乙方。双方应对前述费用和资产进行审核,并自交付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2、自交付日次日起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3自基准日起,至交付日止法院退回的诉讼费用,明确为乙方所

有。
第十条过渡期
1自交付日次日起,至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发布之日止,为过渡期;
2过渡期内,甲方收到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以现金或其它非现金形式清偿的,应由甲方代为存管;并在过渡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予乙方;
3过渡期内,如有法院诉讼通知、破产申请通知等与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有关的文件送达甲方,则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送达乙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主体变更
1交付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不良信贷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权属变更手续等),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由于管辖法院的原因无法办理相关主体变更手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因管辖法院拒绝变更登记,或乙方怠于办理变更手续而发生的不利后果;

3自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乙方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以甲方名义行事,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但确因管辖法院的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主体变更手续的,甲方需协助乙方予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及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约定
本协议转让的标的资产甲方已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包括风险委托代理协议)的,自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若乙方不同意继承原委托代理关系的,甲方应终止与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同意继承原委托代理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原代理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乙方继承甲方与原代理机构的诉讼代理关系,甲方在转让基准日前已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产生的律师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转让基准日后产生的诉讼费或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税费
1本次不良信贷资产转让所发生的税费,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执行。

2无论本交易是否完成,双方均应各自承担因谈判、签订本协议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第十四条违约情形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保证或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若迟延付款,甲方有权按日收取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迟延付款时间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事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
第十六条承诺及声明1、甲方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2)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
3)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4甲方将按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与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对外行使权利相关的文件原件、如无原件的则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交付乙方;
(5乙方在办理抵债资产、股权资产等资产的权属变更等事项时,甲方承诺将予以相应协助;
6)若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债权凭证存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方面的瑕疵,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予以处理。
2、乙方承诺
1)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后,无论存在何种不良信贷资产瑕疵,无论债务人主体的法律状态发生何种变化,如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重组、解散或者清算等,亦无论债务人现时及将来有无偿付能力,以及无论不可抗力的发生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如何变化等情况,

而影响到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及处置所得,乙方就不良信贷资产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向甲方不可撤销地放弃追索权;
2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后,无论何种原因或以何种方式将不良信贷资产再次予以转让,乙方及后续受让方,就不良信贷资产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向甲方不可撤销地放弃追索权;乙方在此亦承诺,将与后续受让方按照此项规定进行相关约定。
3、乙方确认
1在订立本协议过程中不存在对不良信贷资产及相关事实的任何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2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就不良信贷资产的现状及风险向乙方做了双方均认为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信贷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已经对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进行了充分和全面的调查,对不良信贷资产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所有的风险;
3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全部完成并取得了关于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行政及内部审批程序或授权;
4乙方已仔细研究并完全理解下述情形,并自愿放弃一切针对本协议的撤销权或无效确认请求权

1乙方愿意承担本协议所揭示的一切风险,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2)受让不良信贷资产后,可能会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乙方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出现不予受理、审理、变更或执行等情形,可能存在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3受让的不良信贷资产,可能会存在已知或未知的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使乙方的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事件仅包括以下持续时间较长的、影响本交易的事件:水灾、地震、罢工、战争及未获控制的传染病流行;
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八条变更及解除
1、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因任何原因解除,均应在协议双方就该等事宜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
2双方可以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等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生效及效力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后生效;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为生效日。
2、自生效日起本协议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相关风险、全部权利、义务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二十条保密约定
双方对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各方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主张和实现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本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甲、乙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解决不了,则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市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协议份数及附件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包括:XXX户不良信贷资产转让名单》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时间: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e3632e633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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