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30 03:28: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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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教育局

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违规违纪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

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

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2df62e9998fcc22bdd10d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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