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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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及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9-6-3 8:30:24 被阅览数: 590 次 来源: 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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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同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特别是经济全球化、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形势变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制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习年限,根据国家规定,一般以4年为标准学制年限(医学类、预科班和蒙授英语专业为5年,临床医学预科6年)。实行学分制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4年(5年)内完成学业者,最迟毕业时间可延长2年。

第二条 学期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

第三条 学分制的主要内涵

一、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须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培养计划中要求修读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的学分(1—4年级)均计入应达到毕业资格的总学分之中。

二、在一、二年级学习阶段,为保证打好基础,原则上不允许选修可以取得毕业资格、超出该时限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课程。对于学有余力且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本学院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组织下,可从第3学期开始有计划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能够取得毕业资格的后续学分课程。

三、在三、四年级学习阶段,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学科基础、专业方向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外,可按学校有关教学、学籍管理规定,继续提前修读取得毕业资格的学分课程,也可选修本专业或其它专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记入能够取得毕业资格的总学分中。

四、从一至四年级,学生可自主地安排完成教学计划中要求的公共选修课。

五、在学分制下,学生安排学习的自主性增加,可在教学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下,依据学校制定的本科教学计划,设计、规划、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

六、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规定可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分计算及成绩管理

一、学分计算

1、学分的确定

  学分是学生完成某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其一个单位量称为1学分。我校学分确定的方法为:

(1)专业必修课理论课程教学为18学时计1学分,单独开课的实验课36学时计1学分 (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18学时以下按理论课计算,18学时(含18学时)以上按36学时1学分计算)。公共必修课按《公共必修课设置与教学时间计划表》(附表三)折合。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24学时为1学分。

(2)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军事理论与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按满1周为1学分计算。

(3)科技创新等课外奖励学分认定参见《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课外奖励学分认定办法》执行,该类学分可作为规定的任选课学分,但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

学生每学期所修的理论与实践课程,成绩考核达到及格标准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2、学分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第1位数字,并取整到0或5。

在校修读培养计划中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所得学分均计入总学分。

理论课中包含的实验学时,不另赋学分,与理论学时一并计算学分。

按教学计划所列的需修各类各门课程学时数折合成学分并相加,其和为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最低总学分数。

二、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的种类

  在学分制中,对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形式可灵活多样。对一门课程或一个具体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初修、重考、重修考试。

2、成绩考核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单。无故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按零分记入成绩单,不允许参加重考,可参加重修。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由教学计划确定。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以五级分制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分制记分,即及格、不及格。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则不能取得学分,须按规定重修。

(3)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出勤、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选修课程成绩考勤占20%,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等占10%,考试成绩占70%。

(4)学生须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学生须按计划完成规定的教育实习(见习)和专业实习,并完成相应的实习报告。修读其它年级、其它专业课程也应随开课班级参加考核。

(5)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单。

3、绩点制

我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1)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B

3.5

80-84

 

及格

B-

3.0

75-79

 

C

2.5

70-74

 

 

C-

2.0

65-69

及格

 

D

1.5

60-64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不及格

E

0

(2)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

(3)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选全部课程。

4、免修、重考及重修

(1)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2)重考及重修: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另选,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未合格者均实行重修,重修内容可主要以该生未完成或未合格的实践教学内容为主,以前已完成的实践内容或实验项目可不重修。

(3) 重考(重修考试)课程按实得的分数记入成绩单。重考(重修考试)课程绩点计算如下:60分以下,其绩点折合为0;60-74分,其绩点折合为1.0;75-89分,其绩点折合为2.5;90-10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4) 学生经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一次重考,以成绩高者记入成绩单。

(5) 学生在第一~第五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必须参加重修。

(6) 学生在第六~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中,出现的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降级学分者,学校将在第八学期在毕业前统一安排一次重修考试。

(7) 学生至第八学期结束时尚未取得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可以申请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的为七年)。

(8)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到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参加重考,否则参加重修。

5、成绩公布与复查

(1)学生成绩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统一公布,学生在考试一周后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

(2)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查试卷。查卷需在当学期考试结束后两周内或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内进行,过时不再受理。申请复查试卷的学生须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复查试卷。

(3)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或成绩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任课教师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填写《内蒙古民族大学成绩更正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可修改网上成绩,任课教师在试卷和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第五条 选课

一、选课资格

1正常选课:学生在选课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试。

2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在办理重修手续后,才具有重新修读相应课程 、获得相应学分的资格。

3学生在按规定修读本专业学分课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从第5学期开始可以跨出本专业选修有关专业方向学分课程。

二、选课办法

  按《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选课的暂行办法》执行。

三、选、排课时间

1各教学单位一般于每学期第8周前将下一学期开课任务落实到任课教师,并于第10周前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将开课任务录入完毕。

2教务处教学管理科一般于每学期第12-16周编排下一学期课表,在正选选课结束后将教师课表发至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就学时、授课地点、班级等方面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反映给本单位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将确实要调整的课表统一报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处理。

第六条 学籍管理

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除按教育部和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以外,针对学分制的要求,有关的学籍管理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学业警告、降级与退学

1、学业警告

  对一学年内考核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中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大于等于20学分小于24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2、降级

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按学年度累计达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者作降级处理。

3、退学

  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可申请试读。

    二、毕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照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且未达到降级条件者,可以申请结业,亦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最多至六年(五年制的为七年)。

3、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可跟随下一年级相应教学班学习,正常交纳学费;按照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内蒙古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办法从2007级学生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4fb7f1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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