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司法困境
作者:胡涛 单家和
来源:《民主与科学》2018年第05期
缺乏行业标准,政府监管不严,法律界限模糊,等等,P2P网贷业很容易诱发非法集资问题。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1月至2018年5月,浙江共裁判涉P2P非法集资案39件81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2件71人,集资诈骗案7件10人。笔者试提炼浙江涉P2P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特征,结合检察实践分析其司法困境。
一、浙江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特征
犯罪数量噌幅大,发案区域集中。
我国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第一家P2P网贷平台,但对平台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治理,总体态度是从消极观察变为积极整治,逐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前,浙江无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刑事裁判案件。39件有效裁判文书样本,分别为2014年1件、2015年19件、2016年12件、2017年7件,涉及昱天财富、中联乐银、中宝投资、银坊公司、涌金贷、大家网、雨滴财富等33个网贷平台。从发案(审判)地点看,集中在浙江经济发达、致力发展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且民间融资发达的区域,“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发案10件、致力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城市”的宁波发案8件、浙江“小微金融企业创新示范区”台州发案7件、致力发展“太湖绿色金融小镇”的湖州发案6件、国务院“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发案4件,以上区域发案件数,占总件数的79.5%。
P2P借贷平台异化,假借信息中介名义融资牟利。
2013年11月银监会等9部委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纪要、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8月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强调个体网络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运行红线。但从办案情况看,涉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平台,在设立之初即名为服务,实为融资,触犯红线。分析裁判文书样本,有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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