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信用卡章程(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由华夏银行(含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可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多币卡(含双币卡);按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钛金卡、白金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电子卡等;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人本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交易日”指交易发生的实际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项的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当期应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贷记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发卡机构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协议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移动设备卡”指基于持卡人已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申请办理的加载于手机、手环等移动设备内的信用卡。
第二章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中国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均可凭公
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调整、停止或注销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机构指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指定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取消亦同.除另有约定者外,申领单位对其指定的单位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八条个人和单位申领信用卡,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
第九条发卡机构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持卡人、担保人应与发卡机构另签担保协议,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的所有债务(交易本金、利息和费用等),担保人对其担保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