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室抢劫并杀死人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3-13 09:40: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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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入室抢劫并杀死人的案例分析

遵义县第二小学:陈洪

 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

湖南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20151018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恶性事件。经现场勘查和走访排查后发现,廉桥镇在校学生刘某(13)、赵某(12)、孙某(11)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51019,办案民警分别在邵东县城和廉桥镇将刘某等3人抓获。通报称,经查,1018,刘某、赵某、孙某三人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当日12时许,三人窜至新廉小学宿舍楼,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被害人李某云继而死亡。随后,三人将李某云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

三少年两人为留守儿童,一孩子曾学习成绩优秀

通报显示,3少年均来自廉桥镇长龙村,赵某和孙某同属一个村民小组。3人中,刘某和赵某目前就读于廉桥镇一中,分别为初三和初二,孙某还是一名小学六年级学生,就读于廉桥镇二完小。

据当地知情人士介绍,遇害的李某云今年8月刚满52周岁,是廉桥镇红旗村人,育有一女,也是一名教师。前年,李某云丈夫因癌症去世。当地媒体披露,由于其为人谦和,在教学上很有方法,学生们都很喜欢她,因此也受到了家长们的肯定和尊敬。

案例分析:

上述情况,3名未成年嫌疑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受害者亲属该如何又该如何主张权利?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做出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负刑责,将被送往工读学校;死者家属可向监护人索赔

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依据目前了解情况,其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死者家属可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留守儿童群体犯罪率是否更高?研究中并未发现有异常;但留守儿童更易加入身边不良团体

3名少年中,有两个父母长年在外,由爷爷奶奶看护,均缺乏关爱和管教。

留守儿童课题主持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旭东表示,在其研究中,并未发现留守儿童在犯罪率上有异常。

但她表示,研究中曾发现,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监护人管教,比非留守儿童更容易感知一些不良信息,更容易感知和加入到身边的不良团体。

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认为,一方面,社会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应该给予更大程度的关注,教育、管理机制应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应强化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出现问题的应严肃处理,要让监护人、孩子感受到,需要为不良行为负责。

 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要把任何可能发生的事处理在萌芽状态,要针对社会不良现象对学生的影响,从正面积极诱导,增强学生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积极启发诱导,从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出发,注意结合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确定对学生进行教育。

学生是民族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动脑筋,发掘社会资源,强化法制教育,为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b6afba8f7ec4afe05a1df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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