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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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文件

校办字〔200961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未售公有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未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和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20091230日印,共217

湖南工程学院未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200912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房屋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各类房屋资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以及《湖南省直单位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湘直房改字199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未售公有住房不再用来作为教职工的福利,其主要用途是:
1.为新进年青教师提供周转房。
2.为教职工中未购房的家庭暂时提供过渡房。2.为教职工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3.为离校较远的教职工提供午休床位。4.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为教职工提供租住房。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负责公有住房管理。房管会由常务小组成员及各分工会主席组成。
第四条房管会常务小组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和后勤处、工会、人事处、党政办、保卫处、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离退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分管后勤副校长任组长,后勤处处长和工会常务副主席为副组长。房管会常务小组在房管会闭会期间,行使房管会职权。房管会常务小组

2

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第五条房管会日常管理工作由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负责。后勤处分管公有住房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职房管员任秘书。
第六条房管会职责:
1审议住房管理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教代会审定后颁布执行。
2.掌握房源,审批调整方案。
3处理住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违章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学校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起草住房管理制度,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交房管会讨论。
2.根据全校房源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3.收集、整理校直各单位呈报的住房申请表。4.执行房管会决议,组织调房,签发房票,督促搬迁。5.调查违章行为,执行处罚决定。
6对全校的住房立帐建卡,建立住房档案,掌握全校住房的面积、结构和使用情况,提出年度住房维修计划;及时向房管会提供公有住房的余缺情况。
第八条未售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使用权。未售公有住房只租不售。
第二章住房租赁
第九条租赁对象

3

1.教职工中的无房户(指未购买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且在湘潭市内无私房者,下同)
2已购期房(含学校引进人才已提供住房或已发放安家费者)但暂不能入住,需临时租住公有住房过渡的教职工。
3.经本人申请,凭本人户口所在地证明并在校内公示,家庭(指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成员)人均收入在湘潭市生活保障线两倍以下的教职工。
4.符合安排午休床位条件(校内无房、距上班校区5公里以上且无校内班车乘坐)的在职职工,每人只安排一个床位。
第十条租赁程序
1.承租人向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2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报房管会审批后,据房源情况安排房号,并与申请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申请人到计划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押金1000元,凭押金收据到校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分为基价租金、递增租金、市场租金。(一)基价租金
2010年基价租金标准:湖工花园A1-A4栋的公房每月2.30/;主校区(原北院)及南校区的公房每月1.70/;南校区78栋每月1.20/
2010年后将根据市场租金价格变动和房源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基价租金计租:1.首次入住,且租住时间在三年内的教职工。2.经本人申请,凭本人户口所在地证明并在校内公示,家庭(指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成员)人均收入在湘潭市生活保障线两倍以下的教职工。
3.离休老干部。
4已购期房(含学校引进人才已提供住房)但暂不能入住需临时租住过渡房的教职工,基价计租时间为1年。学校引进人才已发放安家费的,基价计租时间为2年。
5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没有购房且已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
(二)递增租金
租金标准为从首次入住之日起,三年内按基价租金计租,第四、五两年按基价增加10%,第六、七两年按第五年的租金增加20%,第八、九两年按第七年的租金增加40%;从第十年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2010年的基价为例:
租住年限房源湖工花园(元/·㎡)南校区和主校区(北)的公房(元/·㎡)
1.7
1.7
1.7
1.9
1.9
2.3
2.3
3.2
3.2
2.3
2.3
2.3
2.5
2.5
3.0
3.0
4.3
4.3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第十年
市场租金价市场租金价
职工家庭(指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成员)人均收入在湘潭市生活保障线两倍以下的住户、南校区78栋的住户、19981231日前参加工作且没有购房的住户,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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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递增。
(三)市场租金
2010年市场租金标准:湖工花园A1-A4栋的公房每月7.00/
主校区(原北院)及南校区的公房每月5.00/2010年后,每年根据市场租金价格变动适时予以调整。1.已购期房(含学校引进人才已提供住房)但暂不能入住需临时租住过渡房的教职工,从第二年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2.作为学校人才引进已发放安家费的教职工,从第三年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四)午休房租金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元。
第三章住房续租
第十二条续租的对象:未购房的教职工。第十三条续租的期限: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第十四条续租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到房管常务小组办公室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后,租赁人必须及时到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办理停租或续租手续。过期不办者从到期的3起按市场租金加倍收取房租或清退住房。

第四章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租用学校公房,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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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转借给任何人,不得用作经营场所。一经查实,按所租住时间一律以市场价核算租金从工资中扣回,并收回住房。拒不退房者,按市场租金的2倍加收房租或强制清退住房。学校鼓励教职工举报不良租房情况,凡举报属实,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教职工在校外有房、校内购房或一处多套房,又在校内租住公房,都属两处有房,其校内租住的公房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八条租赁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住宅及公用场所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利用住宅进行赌博、嫖娼、贩毒、销赃和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开办娱乐场所等。如有上述行为,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属自然损坏的由租赁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承租人对租用公房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要报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装修费用,由个人承担,退房时,应无条件退还学校,不得向学校提出费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强占住房的处理
凡未经房管常务小组办公室同意擅自占用住房,或阻止有正当手续的租赁人进住的行为都视为强占住房。强占住房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职工强行占房,从占房的第1天起,按市场租金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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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收取月租金。由校计划财务处从本人月工资中直接扣除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对查不出占房者姓名或非本校职工占房者,一经发现,由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和保卫处对所占住房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或强行收回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分别租有一套公房的教职工结婚后,则必须交回其中一套。如不交出则两套住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三条职工离异,公房只能由本校职工居住;离异后本校职工不居住,则必须将公房交回学校,否则按第二十一条强占公房处理,强占公房的租金由本校职工承担。
第二十四条关于职工去世后租赁房的处理
1.职工去世,其配偶为校外职工的,一年内应搬到其单位居住或到校外购房,否则,其公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2.职工去世,其配偶无正式工作者,一年内,应与学校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半年内由亲戚退出所租赁的公房。不予退房的,按照第二十一条强占公房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方能办理调离手续。暂不能退房者,须交1000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职工做担保人,签订延期不超过两个月的退房协议书。逾期不退者,按市场租金标准从押金中扣除,不够的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学校根据情况由校房管常务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由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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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于学校已除名的教职工,限期一个月内交回租住的房屋,否则按第二十一条强占公房处理
第二十七条原住户搬出,必须将原住房卫生打扫干净,关好水电、门窗,缴清各项费用,验收合格后,方能退还押金;未打扫卫生者,扣押金100;损坏公用设施者,照价赔偿;退房时,原住房和房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将已腾空的住房交校房管常务小组办公室,如交房时已被人强占,学校不退原住户押金。对强占者按照第二十一条强占公房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房住户负责居住期间的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在向学校交房时,必须经相关部门证明以上费用全部结清后方能退还押金。

第五章住房维修
第二十九条公有住房维修标准:住房基本完好,门窗关启灵活,风钩、插销、玻璃齐全,楼内墙、地面、天花板无洞无脱落,屋面无渗漏,供排水畅通,无堵、涌、漏、冒现象,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公有住房的门窗、玻璃、纱门、纱窗布、风钩、插销、门锁、厨房、卫生间的专用设施(如案台、洗菜瓷盆、便盆),以及水、电、气三表后的水阀、水龙头、气阀、开关、保险、插座、灯头、灯泡等易损件的损坏,一律自负材料费。
第三十一条公有住房日常维修任务归口后勤处统一管理,由后勤处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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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房管常务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住房租赁的管理,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诚恳热情地为学校教职工优质服务,严禁不正之风。
第三十三条学校职工须严格遵守《湖南工程学院未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行,所有公房租赁住户在一个月内,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照第二十一条强占公房处理。
第三十五条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房管会常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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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ccbcc058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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