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
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桥中、双中、双小及区医院除外)。
第三条 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一般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选任的职务实行选任制。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管理全区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系统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为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体现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划分如下:
㈠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群团机关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㈡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等内设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双桥中学、双路中学、双路小学、区人民医院除外)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章 职数控制
第七条 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在部门“三定”基础上,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掌握:
㈠人员编制2—4人的设一职;
㈡人员编制5—15人的可设一正一副;
㈢人员编制15人以上的可设一正二副;
第九条 任命、聘任、选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d68c13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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