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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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思中心小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我校任何一个学生。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第三条:主管部门
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政教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政教处撰写并由政教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价值超过500元者,视其情况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校内外未经他人同意并强行“借”“要”钱、物(包括饭卡)即视为敲诈。凡敲诈、骗取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
3、偷窃、诈骗、勒索物款数额较大者,以武力威胁勒索他人财物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大过的纪律处分或视其情况送公安机关处理。
4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破坏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乱扔乱倒垃圾、涂画墙壁、践踏草坪、移摘花卉、随地大小便、故意污损公物、损害校容校貌等等,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
8、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9、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纪律处分。
10、违犯宿舍、课堂、校门口、操场、会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1、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敲击脸盆、碗等,或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用火取暖、熄灯后点蜡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进入游戏机室、网吧、麻将馆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8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在校园内从事燃放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或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每学期始末内私自下河塘游泳、违规搭乘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行为者,除自行负责其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2、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6课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8课时或连续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干”“优秀学生”“品学兼优”等评优的评选资格。 第九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记大过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分管年级行政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
第十条:处分决定权限及批报程序。
1、记大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学科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与政教处共同研究后公布、存档备案。
2、学生处分后应书面通知其家长,政教处要妥善存档保存,并发文到校长办公室、副校长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3、认真填写学生违纪查处表,表后应附有当事人的检查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证人证词和揭发材料。
4、凡学生处分决定,均应在校园内张贴公告三日。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可根据〈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彭思中心小学
20122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d741873f46527d3240ce0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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