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贷款通则、抵押物的重点法规解释

发布时间:2015-06-25 09:39: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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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部分摘录)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部分摘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

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

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

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

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

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部分摘录)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采矿权抵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参阅该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5fa6fb943323968011c9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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