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侵财犯罪案件定性争议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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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侵财犯罪案件定性争议问题刍议
作者:沈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
要:近年来在司法实务当中,嫌疑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违法取得被害人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上财物,甚或通过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平台,进一步扩大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案件日益增多,对此类犯罪如何定性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拟从梳理相关实务判例中的争议点入手,从相关罪名构罪要件出发,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就相关平台完善管理责任提出建议。
关键词:微信;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犯罪;定性
随着近年来网络支付的兴起与普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运用已经全面渗透正常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使用与验证,又基本与个人手机紧密关联。导致近年来在司法实务当中,嫌疑人在非法取得了被害人的手机之后,非但可以取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被害人的财物,还可以通过被害人的手机实施微信账号绑定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开通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等服务这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了被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如何评价,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诸多不同的争议。笔者拟从近年来相关判例出发,解析此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并借此理清有关监管部门在相关问题上可加强与完善的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一、通过微信支付盗刷银行卡的行为定性争议问题
盗取被害人手机支付之后通过微信支付盗刷被害人原本绑定微信账号的银行卡,在行为定性上也有着究竟应认定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但此种情形下,近来的判例逐渐倾向于认定为盗窃罪。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嫌疑人所掌握的是被害人的微信相关信息,只需要在微信中输入对应密码,便可以支取被害人与微信相绑定的银行卡中的卡内资金。这种支取行为是基于微信公司与银行之间已经签订的固有协议,其所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财产权益,并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次,银行在被害人自行操作在微信上取得信用卡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授权,在嫌疑人正确输入密码的情况下,银行当然可以做出支取行为,并不存在被骗。
综上,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并未受到侵犯,所侵犯的法益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是以应对此类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79ea04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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