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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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在情形标准执行解读
1.调度室综合台账记录超过设计生产能力;2.主井提升煤炭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3.洗煤厂销售量超过设计生产能力产出量;4.财务收入报表超过矿井生产能力销售额;
5.采掘工程平面图工作面推进度和动用储量超过生产能力动用范围;6.擅自修改数据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7.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0%。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1)突出、水文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2)高瓦斯、水文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3)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2.准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
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一、“超能的;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
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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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1)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2)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3.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2)预抽瓦斯效果应产的;当满足如下标准:
①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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