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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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讨论稿)
现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米取全
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
下考试科目:
(一) 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 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
献检索;
(四) 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
行。
第四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
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 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 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 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
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 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
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 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
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 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
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 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

建议修改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米取全 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 下考试科目:
(一) 专利法律知识; (二) 相关法律知识; (三) 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 行。
第四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 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 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 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 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 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 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 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 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 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 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 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 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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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 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 工作。 作。 第七条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
人资格考试: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七条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不能参加专 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已经参加考试的,成绩 效: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 依照本办法第条的规疋,
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 格考试且未满二年的。
第八条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 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 名费。 第九条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专利 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不得强制性地要 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 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头其指疋的教材或者 其他助考材料。
第八条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 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 名费。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
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 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 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 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 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条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
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 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 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 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 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 的处理决定:
(一)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
考试的;
(二) 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
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信息的;

第十条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 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 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 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一条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 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 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 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 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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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
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 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
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
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 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 全国统一阅卷,阅卷工作由专利代理人考核 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 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 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 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 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名、考场设置与考场人员配备、试卷运送 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巡考、阅卷、成 绩复查等项工作的具体内容由国家知识产 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 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处 理办法由国豕知识产权局另行规疋;情节特 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
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 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 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 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 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 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
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 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 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 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 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 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41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41
施行。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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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f9c0e4be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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