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18-10-09 10:38: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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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 乙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方面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乙方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授予信用额度,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申请人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调低其信用额度或停止用卡,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状况,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甲方其他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5.乙方申请的信用卡若配有副卡的,1张主卡最多可申请5张副卡。乙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应在使用信用卡前认真阅读《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阅读以上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账户交易密码(即取现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信用卡的现金和转账(含溢缴款)交易,应缴纳取现费(请参照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

4.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5.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6.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在境内使用信用卡和在境外以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它受理银联卡的国家和地区以银联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如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是单币种人民币卡片,则信用卡无外币账户,并不能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下同)在境外以非银联卡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计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并以相应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结算币种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组织规定办理。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

7.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如乙方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

8.甲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9.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信用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10.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信用卡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金融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除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年内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补制账单手续费。

11.信用卡仅限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持卡人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日常消费使用,如持卡人将信用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其它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1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信用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持卡人,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已收年费不予退还。

13.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14.持卡人所持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持卡人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银行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银行为交易安全之目的采取以上行为。

第三条 电子现金

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乙方申领信用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四条 还款

1. 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滞纳金和超限费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取现、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转账、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透支利息、费用(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直接记入乙方账户。

2. 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滞纳金。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未还够最低还款额的,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选择全额还款额方式还款,则除取现交易及因取现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及费用以外均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 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若甲方认定乙方属于高风险客户,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且乙方全部透支款项视为已经到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乙方不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

若乙方违规、欺诈、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4.若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对于乙方外币账户欠款,如乙方自动购汇还款功能生效,甲方按国家规定汇率自动为乙方办理购汇还款,如乙方未申请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则乙方可通过甲方柜台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购汇还款。因乙方原因未进行购汇还款的,应由乙方承担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5.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挂失、补换卡与销户

1. 乙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网银、柜台等渠道办理挂失,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挂失办妥并经甲方确认后立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电子现金卡内余额则视为丢失。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邮寄,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乙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

甲方发行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请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甲方在信用卡到期后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同种类别新卡,若更换甲方其他种类信用卡,将通过双方确认方式发卡。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对于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甲方将直接为乙方更换新卡。

3.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但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向甲方申请销户之日全部到期并需由乙方一次清偿。

4.乙方申请信用卡销户30日后,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六条 其它

1.除本合约另有说明外,本合约中名词与章程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2.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示,同样适用于乙方。如该公示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示为准,甲方无需单独通知乙方。

3.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增值服务。

4.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 乙方对于甲方报送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有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处理结果由甲方根据监管规定通知乙方。

6.乙方及其副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及其相关服务条款将由甲方提供的渠道告知乙方。

7.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的次日终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甲方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约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加重乙方责任或增加乙方新的义务和责任,银行将事先进行公布(包括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公示、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如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甲方将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公示。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后的合约内容,可以在修改后的合约内容生效之前申请注销卡片,否则应受修改后的合约约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0b51c62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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