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2 11:33: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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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一、为加强对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分别从业务和纪检两方面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审查

三、本细则适用于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

(一)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二)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三)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五)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核;

(六)权限内集体合同审核。

四、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内容:

(一)专办窗口实行轮班制的情况。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设立对外专办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专办窗口实行轮班制,分别由局机关以下处(室)委派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周一人力资源规划发展处,周二职业能力建设处,周三引进国外智力处,周四医疗生育保险处,周五劳动关系处。

(二)专办窗口执行工作流程的情况。

专办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即办件应立即办理;其它件当天必须将申请材料转有关具体承办部门审核,并在时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退件要注明退件的充足理由,补件要告知需补齐的必备材料,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专办窗口退交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退回的原因或须补充的事项。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制作完毕后,由专办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标准:

(一)审核申请者资料,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本许可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与现场查看是否一致;

(二)是否按照授权的内容、范围、条件办理项目进行审批;

(三)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审批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五)是否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否定报备制、绩效考评制等效能建设七项工作制度。

六、行政审批工作的审查程序:

(一)对专办窗口实行轮班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专办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责任处室将实地核查时间提前三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及申请人。

(四)局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结合实际,对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抽查;

(五)实地核查结束后,有关责任处室根据核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书面审查意见书上报局主管领导及局政策法规处。

(六)经审查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有关责任处室明确整改事项、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行政审批要求的,有关责任处室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经审查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出具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并由专办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17efbc5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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