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29 03:06: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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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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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市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执行~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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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由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从地方划转回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缴费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根据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开出的征缴计划~逐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地税部门划入收支专户~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根据银行进帐通知单和收款凭证入帐。

第十五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按照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协助地税部门收取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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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做出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分管市长审批后~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五章 资产与负债

第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应收款等。

第二十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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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应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应付款。应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六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按期向上级社保机构和市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于年度终了后~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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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要按月与市财政部门的上级社保中心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或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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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对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人员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内部牵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处制定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程序~对每笔补欠缴业务~均由养老保险股开具传递单~经基金结算股经办人员复核后开出发票,对少数特殊情况需要向前补征缴的~在依据充分的情况下~由养老保险股开具传递单~经基金结算股复核并报主任批准后开出发票。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股对补缴事项开出的传递单必须附原始资料,基金结算开票人员每旬将本旬开出的发票排列整齐后列出清单~交由后台对应工作人员进行分票、检查、装订~后台工作人员如发现问题~及时交由开票人员核实、纠正。上述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处考核小组按处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养老保险新增、续接、转移、减少等业务~养老保险股在初审时要严格把关~基金结算股在复核时要认真负责~财务股收费人员在收费环节上对开票情况进行逐笔复核。同样~工伤生育股、退休管理股也要在工作流程中进行规范性操作~建立内部监督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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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处建立内部审计小组~并设立专职审计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处各股室的业务进行稽核~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本处制定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有问题的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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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4ee83472a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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