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09 01:49: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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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编写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海南省三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四川省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等8个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的管理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种待遇的重要凭证和标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依托于经办业务,服务于参保人及权益人,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家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个人账户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各地探索实践基础上逐步统一和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也随之不断完善。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记录、管理方式的细节方面还在不断探索,仍存在模式不统一、流程不规范,手续较繁琐等问题。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个人账户管理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重要依据,也是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最直接体现。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人更加注重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更加关注个人账户的信息和资金变化,更加注重对个人账户权益的保护。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依法维权,监督经办管理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流动日逾频繁,跨统筹地区转移、跨制度接续人数与日俱增,参保人及时了解养老保险信息等情况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标准,有助于规范经办机构、参保人等相关主体的个人账户管理行为,促进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规范管理,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也是十八大提出的重要改革要求。制定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家标准,一方面通过实现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统一,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打下基础,创造条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个人账户信息服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公信力,引导和促进参保人积极主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编制原则

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中的规范性要求进行编写,以社会保险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框架,以部中心制定的经办规程为基础,与已经实施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中的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总则、社会保险术语、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等标准相协调,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各环节进行了规范性阐述。

(二)系统性原则。本标准规范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建账、记账、计息到支付的全过程管理,立足于个人账户管理内容、内部控制、基金管理、查询服务和争议处理等相关基本要求和方法。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等已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国家标准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三)统一性原则。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既兼顾地区间制度现状、机构设置、基层平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又考虑实际可操作性,按照统一性原则进行了规范,确保标准的统一性。

四、编制过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工作20166月正式启动,共召开了_次工作组会议标准制定工作组全体成员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标准编制的技术框架和工作计划,全面搜集梳理法律法规规程,深入调研收集信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讨论论证,完成了标准送审稿的编写。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第一阶段:2016年6月。工作组在安徽省六安市召开了第一次工作组会议,初步确定了标准编写大纲,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任务内容和时间期限,初步确定了标准编制的技术框架会后,各成员单位成立机构、确定标准编写人员,全面搜集梳理法律法规规程,深入开展调研收集信息,着手起草标准

第二阶段:20166月~20168月。各成员单位在准确界定标准内涵和外延,明确各章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办规程,深入学习研究已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按照任务分工,于7月底完成了各自负责起草的部分,牵头单位收集汇总各部分内容,将标准内容划分为9章,形成标准初稿,并分发至各成员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第三阶段:20168月~10月。8月上旬,各成员单位就标准初稿提出68条修改意见。牵头单位在整理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819日,工作组在沈阳市召开了第二次会议,邀请部中心系统建设处和居保处的有关专家参加,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会后,牵头单位根据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分发至各成员单位所在省、市征求修改意见。

第四阶段:201610月~2017年2月。2016年10月上旬,各省市共提出修改意见42条,1021日,工作组在南充市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并邀请系统建设处胡劲松处长亲临指导。会上,成员单位对42条修改意见进行集中讨论修改。2017年1月10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就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初稿与有关委员沟通交流,标准内容得到委员们的初步肯定。

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共9章,44条,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个人账户管理内容、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个人账户查询服务、个人账户的争议及其处理等内容。

(一)范围

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给出了本标准中引用的7项国家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介绍了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

(四)基本原则

本标准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明确在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确保个人账户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服务的要求。同时,要实现各经办业务环节之间相互整合协同,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避免相互冲突,重复管理操作。

(五)个人账户管理内容

本章提出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内容,包括从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计息、支付、状态管理、收益管理和档案管理7个方面的内容。

(六)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

本章规定了个人账户管理内部控制的要求,首先要符合《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规定,即加强业务分级管理、权限分级授权、岗位制衡设置,应用智能化筛查校验,实现对各项业务经办全过程监控。其次,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七)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本章从依法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准确安全和利用信息技术监测基金收支情况等方面,对个人账户的基金管理提出了要求。

(八)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本章规定了个人账户查询服务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中6.6个人账户查询方面的要求,并且在改进窗口查询服务和优化对账服务方面提出了前瞻性的要求,如推广互联网终端个人查询服务、自助终端查询服务、电话语音查询服务,以及手机应用客户端等查询服务等要求。

(九)个人账户管理的争议及其处理

本章明确了当个人账户权益人与管理主体等相关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处理途径和方法等要求。

六、关键问题的处理

(一)标准定位问题的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定位于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指导性标准,立足全面,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已有明确要求或标准的,以直接引用为主;对于体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本身特点的,重点进行描述,力求做到细致而不繁琐,具备可操作性。

(二)标准范围的界定

按照社会保险标准体系明细表的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为管理类标准,因此重点在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未将具体的经办业务流程方面的内容纳入标准。另外,在标准外延的界定上,由于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等相关标准,本标准在各章节中仅针对个人账户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如5.1.4的c列项,“支付信息”仅包含个人账户的支付信息相关内容,而不涉及养老保险其他支付信息的内容。

(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结息的处理

在起草过程中,关于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跨制度衔接手续时的结息问题(5.3.6),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等文件中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从维护参保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经与起草组各成员单位协商,本标准规定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月结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次月起计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标准制定工作组

2017年3月1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81e879d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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