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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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2003年3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定。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院(系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秘书长由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的一组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院(系为主成立分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成立分委员会的学院推选委员参加相关的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院(系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
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院(系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依托院(系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校学位办公室每年年终提出调整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2、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3、听取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6、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7、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3、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4、审批硕士(同等学力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做出建议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
7、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建议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8、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
9、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议; 10、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11、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 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3、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4、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5、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博士学位2次。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德育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
3、违反学校规定,受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者。对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因本人悔改明显、表现特别优秀并受到学院级(含)以上奖励者,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符合德育要求,体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所申请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含教学实践环节)中,有补考记录的学分数累计达25学分(含)以上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这里的学分数累计不包括补考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
由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教务部门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校教务处复核。
对受行政记过处分(含)以上的学生,在其后本人悔改明显且表现特别优秀者,需要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会议
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定每一位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完成教学计划情况等,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及做出其它附加决议,由校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校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经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