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章程拟核准稿
发布时间:2020-11-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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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章程(拟核准稿)
序言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 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 1952 年的北京 市私立艺培戏曲学校, 1953 年由北京市政府接管, 更名为北京市 戏曲学校。 2002 年 12 月,北京市文化干部管理学校与北京市戏 曲学校合并, 组成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2006 年, 北京市艺术 研究所并入学院。学院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秉承“团结、奋斗、继承、创新”的 院训,贯彻“树德为首、育才为要、传承为根、创新为本、因材 施教、突出实践”的办学理念;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依托行业, 服务社会,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艺术职业技能,符合社会需 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 “学院”)
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 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院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高等学院 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
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简称为“北 戏”)。
学院的英文名称为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Opera and Arts (英文缩写名为 BVCOA )。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 8 号。学院 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艺术创作、演出实践、社会服务、行政及 财务自主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院行政主管部 门是北京市文化局,教育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的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院 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 权,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 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具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遵循艺术人才教育培养规律 ,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 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交流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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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安排学生艺术实践实习活动,参加学院及剧院团艺术创 作,将社会文化服务与学生培养科学有机结合。
(二)制定学院的中长期、年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文化建设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 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 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 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聘任教
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调整津贴 及工资分配并对教师进行培养。
(八)在政府、剧院团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习、 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艺术研究、艺术创作、艺 术传承与创新、 社会服务及文化交流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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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申 请办学项目经费。
(十)依法管理和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核拨的办学经费和各 类财政专项经费。
(十一)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依法接受捐赠,对受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十四)根据社会文化建设需求和传统文化传承的需要,依 法开展社会培训,服务社会。
(十五)依法将传统文化传承教育与推广结合,开展有益的 对外文化交流与促进的相关外事活动。
(十六)根据传统艺术传承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利 用学院设施,建立学生和教师演出实践场所,全方面开展人才培 养工作和文化环境建设工作;服务首都中心文化建设,服务京津 冀文化艺术全面协同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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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 政策。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提供各类必要信息。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未经北京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
(九)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十)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 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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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尊重艺 术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 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对受教育者加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 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演)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 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的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为目标,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 体系,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交流 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 力和就业能力,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构建和谐社会、全面
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艺术 ,提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符合 社会需求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 才。
第九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以继承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传 承民族文化艺术,文化创新为使命,形成“规范教学、专家指导、 突出实践、注重创新、服务社会、传承发展”的办学模式,打造 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艺术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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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积极寻求与全国优秀艺术团体联合办学,充分调动各个 剧种、 剧院团的优质教学师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