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学院章程草案.doc
发布时间:2021-04-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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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利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北京吉利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院名称:北京吉利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南。邮编:。网址:。
第五条 学院性质是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北京吉利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第七条 办学宗旨: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办学使命:为了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 校训: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 校风:学风严谨,校风文明。
第八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办学层次: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学制年;专科,学制年。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超过人。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归学院所有。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与吉利集团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深度推进产教协同,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 吉利集团为学院制定人才培养标准、课程开发、双师型教师培养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学生提供奖助学金、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向学校捐赠教学设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等。
第二章 决策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
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委派的代表、院长、教育专家、学者、教授、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共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董事任期年,可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主管机关备案。
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与规则:
(一)董事长由举办者北京吉利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根据需要,学院可设置名誉董事长;
(二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至少一人,除此之外,其他董事由举办者提名推荐; (三)根据需要,学院可设置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长从董事人选中提名,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式选举产生或罢免; (四)教职工代表任董事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董事长或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级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方案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代表主持;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岁。院长人选除上述条件外,还要结合学院发展实际,选聘具有丰富的高层管理经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勤勉敬业的优秀人士。
院长选聘由学院董事会根据上述条件择优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期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可聘任名誉院长。
第十九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提名聘任、或提议解聘副院级领导,实施奖惩; (三)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主任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各系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履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