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学院章程草案.doc

发布时间:2021-04-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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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利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北京吉利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院名称:北京吉利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南。邮编:。网址:
第五条 学院性质是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北京吉利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第七条 办学宗旨: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办学使命:为了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 校训: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 校风:学风严谨,校风文明。
第八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办学层次: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学制年;专科,学制年。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超过人。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归学院所有。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与吉利集团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 深度推进产教协同,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 吉利集团为学院制定人才培养标准、课程开发、双师型教师培养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学生提供奖助学金、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创造便利条件;向学校捐赠教学设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等。
第二章 决策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
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委派的代表、院长、教育专家、学者、教授、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共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董事任期年,可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主管机关备案。
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与规则:
(一)董事长由举办者北京吉利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根据需要,学院可设置名誉董事长;
(二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至少一人,除此之外,其他董事由举办者提名推荐; (三)根据需要,学院可设置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长从董事人选中提名,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式选举产生或罢免; (四)教职工代表任董事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五)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长;根据董事长或院长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级领导;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方案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代表主持;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提请董事会决定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院长人选应符合国家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岁。院长人选除上述条件外,还要结合学院发展实际,选聘具有丰富的高层管理经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勤勉敬业的优秀人士。
院长选聘由学院董事会根据上述条件择优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期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可聘任名誉院长。
第十九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以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提名聘任、或提议解聘副院级领导,实施奖惩; (三)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主任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各系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履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
建立激励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团的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热爱拥护党的领导,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健康人格。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审议学院拟定的发展规划、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
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各类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机构人员.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学院招生简章、广告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院遵循政府的督导制度,接受政府督导专员的督导,积极配合督导专员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及
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根据学院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学生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加强对学生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四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可向学院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接收转入学院的学
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申诉机构,处理学生申诉。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五十一条 截至年月日,学院总资产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亿元;净资产亿元,其中办学结余累积形成的净资产亿
元;负债总额亿元。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项目标准,由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公示。学院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院内部建立财务审计制度;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换届或离职时,应接受离任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法定不可抗力致使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应付税费;
(四)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交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印章交由登记机关销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修改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备案,自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吉利学院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c4e8c64ff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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