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09:54: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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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道施工现场防火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订如下:


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 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负责人系该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经理,负责人应根据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查人员,作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内部要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项目部要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区、防腐、防水作业、电气焊等各项防火工作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防火和消防法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重点部位须设消防监督岗。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5%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危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规章制度。做到不订期地对建筑工地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并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 施工场所与各种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然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保证消防车畅通。高层建筑工地主楼的一长边或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长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设空中管线。

第七条 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若工棚内堆放的均为不燃材料的,其间距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4米。 
    2.临时搭建的生活设施、储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与施工主体建筑和永久性设施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万伏及一万伏以上输电线下面不得设置临时工棚,架空线与简易工棚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米。 
    4.临时工棚每个防火分区工棚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活工棚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700平方米。 
    5.集体住宿工棚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00,25人须设一道分隔墙。每个分区应有两个疏散出口。高层建筑、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内,施工期间严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7.搭建临时工棚必须经消防、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即行拆除,不准转让或移作它用。

第八条 建筑工地用火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临时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先将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净。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并配好灭火器具,经现场保卫组检查后方能点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后要熄灭火种,经检查确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离开。在竖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设置厨房、沥青熔解的用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经审核同意,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制订防火管理制度。 
    2.建筑工地的易燃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严禁吸烟。 
    3.建筑工地和易燃工棚内严禁烧火取暖,不得随意设置用火设备。若施工中必须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经施工现场保卫组同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专人负责使用。 

第九条 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用电线路、设备必须由电工统一安装,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 
    2.建筑工地电线必须采用绝缘架空线或敷设电缆,并不得穿过堆放易燃材料堆。土建和安装用电的线路宜分开设置,如需合用时,应明确由一方电工负责。 
    3.建筑工地不准任意安装电炉。若因施工确需使用电炉时,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保卫组按有关用电规定审批,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设备取暖。 
    4.施工中,必须分层分段设置开关箱,每个开关控制照明灯具的功率不得超过1000,数量不得超过5,大功率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控制箱。 
    5.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使用碘钨灯时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6.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7.无天然采光的走道、楼梯间及地上工程的照明应敷设专线。 
    8.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下班时,必须由电工负责巡回检查并切断总电源。 


第十条 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过三天用量,并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2.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定量领料,用后多余部分应及时交库保管,不准到处堆放。 
    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4.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和大量使用的场所,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乙炔发生器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并与用火现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乙炔发生器使用时必须配有压力表、安全阀和可靠的防回火装置。电石渣等应指定地点排放,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严格管理、保养,不准移作它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防火有关细则,按照《太原市建设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建筑工地防火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参照〈〈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与监控,并根据环境、季节、气候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巡查,督促项目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我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措施的检查,对不重视此项工作、整改不力的工地将进行严肃处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f1c38812cc58bd63186bd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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