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15-01-15 08:27: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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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以下简称长城贷记卡)是中国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用于一定信用额度消费信贷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长城贷记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在本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信用良好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效益好、信用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均可申领单位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有稳定较高收入、资信良好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同一帐户可申领多张长城贷记卡。当持卡人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持卡时,所属单位应负责将该卡收交发卡银行。该卡交回发卡银行前使用的一切款项由申领单位承担。个人可为其配偶及其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帐户中。附属卡也可应其主持卡人要求而注销。单位、个人主卡持卡人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仍应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贷记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书,确认履行长城贷记卡章程和 《长城贷记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公安部门规定的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如发卡银行要求,应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及保证金存单质押。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确定信用额度。开立贷记卡帐户(存款不计付利息),并发给长城贷记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责保密。保证人在发卡银行与持卡人联系中断或持卡人不能偿还其使用长城贷记卡的债务时,自愿放弃抗辩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偿还持卡人长城贷记卡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及各项费用)。在持卡人所持长城贷记卡清户前,未经发卡银行同意,保证人不得退出担保地位。如欲取消担保,保证人须到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撤消担保手续,并承担自撤保之日起45天内所产生的风险损失。

第五条:持卡人可凭长城贷记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长城贷记卡帐户无存款时,在授信额度内行发卡银行对个人卡支取现金应逐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如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每长城贷记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起过5000元。长城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自银行记帐之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长城贷记卡应付的费用及其取现本息在月结时并入最低还款额,必须在月结单规定的还款期内还清。长城贷记卡异地取现按取现金额的1%收费。

第六条: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循环信用额度。持卡人偿还信用贷款后还可继续使用,长城贷记卡给持卡人消费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期,即两次月结间30天,月结日后20天为还款期。还款以发卡银行入帐日为准。如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将月结款项全部还清,银行免收上月消费利息。如逾期未还清,则银行自记帐日起按实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向持卡人计收利息。长城贷记卡消费月结金额的10%为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没有交足最低还款额,发卡银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信用额度款项,按其超过部分的5%加收超限费,其超过部分不得做为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基数,在还款期内必须与最低还款额一并偿还,如不能还清,则做为计算滞纳金的基数。对于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用卡超过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应自银行记帐日按实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如持卡人连续两次不能交足最低还款额或发卡银行与其失去联系,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情况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长城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发卡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私人密码。无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还是不用密码、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本人签字的凭证,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所存长城贷记卡帐户的所有交易记录,均为该持卡人用卡的真实凭据。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对帐户内一切欠款,连同任何已签发而未入帐的款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纠纷为由拒绝交易款项。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对帐、受理投诉等服务。除当月无任何交易,向持卡人提供其他方式记录及另有商定外,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发出月结单,在发卡银行将按持卡人地址投邮日后五日视作持卡人已收到,若未收到月结单,应主动向发卡银行查询,否则,其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对月结单如有疑义,应自发出月结单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发卡银行查询和要求改正,否则即视为月结单正确无误。发卡银行应在三十天内答复。持卡人及担保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如有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卡行,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帐。

第九条:长城贷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长城贷记卡及其帐户,否则,合法持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长城贷记卡如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行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或向发卡银行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持卡人对其长城贷记卡在书面挂失前及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日内发生的任何交易(包括冒用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可向发卡银行申请补发新卡,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挂失及补发卡手续费。
持卡人不得再度使用已挂失的长城贷记卡,否则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长城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长城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可在卡到期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发卡银行注销本人的长城贷记卡,不换卡或中途终止使用的,须退回该卡。偿还退卡之前发生的所有欠款本息和费用,45天后持卡人本人到发卡银行办理结清手续。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银行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如持卡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注销卡事宜,发卡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延期、换发新卡。长城贷记卡延期换卡,仍执行长城贷记卡章程和《长城贷记卡领用和约》,持卡人和保证人仍承担在申请书和《长城贷记卡领用和约》中承诺的各项责任。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和《长城贷记卡领用和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依照章程、和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长城贷记卡领用和约,发卡银行有权追回所欠款项的全部本息及费用,长城贷记卡期满或被注销后,持卡人应立即将卡交回发卡银行。对伪造、变造、使用伪造、涂改、过期卡及冒用他人长城贷记卡等诈骗活动,发卡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长城贷记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每年交付年费。因长城贷记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 ,申领补发新卡时须交付工本费。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分支机构、信用卡特约单位、长城贷记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凡发卡银行、经办银行、特约单位及持卡人之间所发生的帐务争议,均按本章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或长城贷记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0db8e39cf84b9d529ea7a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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