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文件
青科大字〔2005〕90号>>>>
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
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
根据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需要和教育部评估工作的要求,经学校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决定印发《青岛科技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以规范我校及各学院(系)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各学院要遵照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快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步伐,并规范建设,严格管理,按照要求有计划有步骤的联系基地、签订协议、挂牌、过程管理。各学院要在共建合作中依照规定履行义务,切实推进实习基地的“产、学、研”相结合,提升建设质量,发挥共建优势,通过精心建设和严格管理发扬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的特色,不断提高我校实习基地的建设水平。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青岛科技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
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实习和社会实践的场所。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的教学质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合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开展学生实习实训是学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节省办学经费的有效实践教学方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在《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立的途径
各院(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建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原则上每个学院应保证三~五个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以后可根据招生规模适当增减。若需要建立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必须报教务处审批并取得相应协助。
第二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能满足完成认识、生产、毕业、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二)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三)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四)能满足实习学生学习、劳动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外地教学实习基地能满足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方面的条件。
(五)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三条学校与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一)学校在人才培养、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二)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经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学校毕业生。
(三)校外教学实习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四)校外教学实习基地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教学实习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和使用
(一)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院(系、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基地所在单位、教务处、有关院(系)各执一份。
(二)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协议书内容参照学校制定的《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的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其它。
(四)协议书名称使用《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或《青岛科技大学xx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形式之一。
(五)协议书附表一是确定基地名称、基地负责人、基地场所等的有效方式,注意在签订协议时同时签订。协议书和附表一在协议书签订后妥善保存,附表一和附表二可在签订协议书后联系和进行实习时同时使用。
第五条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挂牌
(一)与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可与实习单位协商挂牌。挂牌名称要注意区分和使用“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习基地”或“青岛科技大学xx学院教学实习基地”两种形式。经协商签订“青岛科技大学xx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的企业,挂“青岛科技大学xx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的牌子;经协商签订“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的企业,挂“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习基地”牌子。
(二)实习基地挂牌一般使用铜牌,规格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字体一般为宋体。挂牌也可以使用木牌,规格一般为高160~180cm,宽30~35cm。第六条教学实习基地的实施与管理
(一)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一定要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调研要充分,论证要科学。
(二)为促进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确定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教学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共建院(系、部)为校外
教学实习基地管理的主体,院(系、部)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凡是与实习单位已签订过实习基地协议的学院(系、部),可将协议书收集整理,选合适时机挂牌;已经落实实习单位而未签协议或经常去实习且尚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的学院(系、部),请与实习单位协商,按学校要求,先协商签订协议书,再选合适时机挂牌;对一些大集团公司,我校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去实习,各学院(系、部)可与教务处联系,由教务处与各学院一起代表学校签署协议书和挂牌。
(四)实习基地建立后,各院(系、部)要与基地保持长期友好合作的关系,经常进行科技和文化的交流,巩固基地建设,确保发挥基地在我校教学实习中的积极作用。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部)不定期到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基地的教学情况,并做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使用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五)实习基地建立后,基地双方只允许开展与教学实习相关的活动,不允许以实习基地名义开展与实习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