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撰写要点

发布时间:2012-11-30 19:06: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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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再审申请书的几点体会

陈耀权

随着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的修改,当事人申请再审成为一项法定诉讼权利,代理再审案件,已成为诉讼律师的重要业务。天同一直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再审制度的最新立法、司法动向。从20084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至2009年底不到两年的时间,天同已在最高法院成功代理民商事再审案件十多起,对办理民商事再审案件具有独到的经验和理解。

本文介绍的,是天同起草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体会。

★专业的再审申请书的重要性

当事人申请再审较之以前便捷,意味着再审案件数量的增加和人民法院审查任务的加重。一方面是案件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对审限的严格要求[1]。面对这一压力,法院很自然的做法是大大加快处理再审案件的速度。如再审申请书形式上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不予受理;如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规定的范围,不予审查;如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在原判决中并不存在,直接驳回再审申请。因此,未列、漏列、错列再审事由,或对再审事由未进行很好的阐述,都有可能导致申请再审失败。当事人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对法院决定对该案是否进入再审程序有重大影响。专业决定成败。

★起草再审申请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标题栏。

最好是“民事再审申请书”,不可省去“民事”,以区分刑事、行政案件,便于法院分案;不可写成“申诉状”,原因在于申请再审与申诉有重大区别,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处理申诉案件,立案二庭处理申请再审案件。

2、当事人栏。

申请再审人。不要写成“再审申请人”,原因是“再审申请人”给人的感觉是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同时以括号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如申请再审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一并列明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手机及固定电话)及送达地址。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列错了,法院联系不上,很可能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为简洁起见,无需写成“再审被申请人”,同时以括号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其他当事人。对原审其他当事人是否均应列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也做法不一。我们的经验认为,最好是列明所有的原审当事人,这样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因为最高法院要求的材料份数是当事人人数加一),但可以免去法院以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拒收的麻烦。

还需注意如下两点:

(1) 被申请人与原审其他当事人如何区分。关键在于申请再审人是否对其提出了再审请求。被提出了再审请求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其余的则是原审其他当事人。

(2) 是否需列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要求。基于诚信诉讼原则,当然应向最高法院告知这一信息,以方便最高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利。但从实务角度,通知对方意味着申请再审难度的加大。而且,对方的代理人也可能发生变动,因此我们的经验是按原审列明对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3、案由栏。

常见的写法是:再审申请人X因与被申请人X、原审被告(案由)一案,不服X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XXXX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需注意的是,如判决落款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且对计算申请再审是否逾期有影响时,应写明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如对一、二审裁判文书均不服,应一并列明;如仅对二审裁判文书不服,则只列二审裁判文书。

4、再审请求栏。

即要求再审法院如何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和就本案应当如何裁决。通常三部分内容:(1)如何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是全部撤销,还是撤销其中的哪些判项;(2)本案应如何裁判。注意不能与原一审及二审所提请求相抵触,更不能超出原审请求。(3)诉讼费用应如何承担。

5、再审理由栏。

这部分是再审申请书的重点,也是难点。再审申请书所列明的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必须具体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如再审依据仅写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以下即为常见的表述:

“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判决……,且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规定。”

法院仅对申请人列明的再审事由予以审查,因此申请人必须准确提炼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多项事由要一并提出,避免漏列、多列或错列法定事由。如漏列、错列再审事由导致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理论上当事人还有以新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法院首先会要求当事人就原来没有列明该事由的理由作出说明,再次,法院会判断从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该新事由提起之日,是否超过了两年的法定期限。

我们认为,首先要把案件吃透,尤其是精读原裁判文书[2],从中找出原审在程序和裁判基础上的瑕疵,再从民诉法第179条中找出对应的再审理由。其次,分层次逐一论证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再审理由的分述应针对原审裁决的瑕疵,切忌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最后,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各再审法定事由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证。

如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首先要论证属于新证据,再论证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如再审事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则首先概括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该基本事实的依据,再分析这一依据在事实上并不存在,或其中的逻辑如何不成立;如再审事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则同样首先概括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再分析原审在证据采信、逻辑推理上存在的错误,最后分析基于正确的证据采信原则和逻辑推理,本案的事实应该如何;如以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的,则论证原审适用的哪个法律错了,正确适用的应是哪一个,以及,适用该正确的法律,本案应如何处理。

6、法院名称栏。

即“此致XX法院”,表明系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7、附件栏。

即原审主要证据清单,以及新证据。

[1]新的再审制度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最高法院明确要求,2009年各业务庭室的结案率不得低于80%

[2] 法官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最看重的两份材料,就是原审裁判文书和当事人递交的再审申请书。通常情况下,法官会结合原审裁判文书,分析再审申请书有无道理,原审是否确实存在再审申请书所阐述的错误。以及,该错误是否严重到需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133f25ed630b1c58eeb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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