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名称:山东省济南××汽车出租公司
所在地址:济南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本公司经理,电话×××
委托代理人:马××,男,本公司经营部经理,住本市××路××号
企业性质:国营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汽车出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帐号:×××××
被告:朱×,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济南××食品总厂停薪留职工人(出租车个体户),住本市××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偿付所欠我单位汽车租赁费9400元(扣除被告已交风险抵押金6000元折抵租赁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朱×与我单位于1994年1月1日签订租赁我公司吉林产微型面包车(山东01—A××××)一辆,定于每月23日至25日交纳租金2800元。被告付给原告风险抵押金6000元。但被告自1994年5月至1994年10月15日共欠我公司租金15400元。我公司曾多次催促被告将车交回并付清租金,但被告总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付欠款。
被告朱×租赁我公司汽车未能如约及时付清租金,应负纠纷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要求立即付清欠款9400元(扣除被告已付风险金6000元折抵租赁费)并补偿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被告与原告于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现双方各存1份;
二、被告欠租赁费9400元,有被告出具有欠据为证;
三、被告以无力偿还为借口,拖欠租赁费,有被告的朋友刘×证实。刘×现住××市××区×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汽车出租公司
1994年10月1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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