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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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4
创作:欧阳地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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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的比例测算分配。
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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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六条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一)近十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1次;或获得县区级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累计2次。
(二)近十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三)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
(四)近十年来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1次,或在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2次。
(五)近十年来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六)近十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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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评选组织程序
第七条省教育厅成立由厅领导、相关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聘选全省基础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队,负责对各市(州)评选过程、评审结果的复核审定。
市(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成立市(州)、县(区)相应的机构。
第九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初评——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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