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

发布时间:2014-04-17 23:19: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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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一、结婚未领证 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丽接受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四、家庭暴力伤感情 要求离婚

判决: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案情】王翠华与金强200310月登记结婚,200411月生女金小小。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97月起分居至今。200654日,金强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王翠华,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翠华所有。”20087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翠华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其被金强打伤。王翠华以金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强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王翠华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金强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金强经常殴打其和妈妈。诉讼中王翠华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强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翠华提供的病历、照片、金强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强对王翠华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翠华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金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翠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强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点评】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保留好证据,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七、婚后购房父母出资 又算谁的

判决:未明确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案情】

倪红、王兵于2000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婚后,因王兵缺乏家庭责任心等原因,夫妻间争吵频繁,矛盾日深。20027月倪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045月起,因王兵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关系再度紧张。20048月,倪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兵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倪红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在王兵父母及亲戚的撮合下,夫妻关系有所改善。200611月,倪红夫妇出资28.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王兵的父母出资14万元。200912月,王兵看到倪红手机中的一条短信后产生猜疑,与倪红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倪红。倪红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自行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多次发生吵打,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从此双方分居互不往来。20108月,倪红第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兵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矛盾激化并已互不往来的事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倪红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关于财产问题,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兵父母出资14万元时的初衷是希望双方能持久、稳定地维系婚姻关系,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遂判决准予倪红与王兵离婚,子女随倪红生活,王兵按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并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用中的50%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房屋归王兵所有,王兵支付倪红房屋价款19475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a4bd34f242336c1eb95e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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