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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由公积金中心驻各县(市)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驻阳江各单位。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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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当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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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f54b33b5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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