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放任妻子自杀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0-02-25 20:58: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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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放任妻子自杀行为的定性
作者:沈金蓉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

        【摘 要】 在刑法領域,道德与法律泾渭分明,但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析,需要依据刑法规定合理进行,做到法理与情理相通。道德与法律并没有孰轻孰重的地位,但在既定的刑法案件中,需要经过具体的案情分析,衡量道德对法律适用的预判作用。

        【关键词】 夫妻 道德 法律

        案例:1994 6 30 日晚,宋福祥酗酒之后回到家里,因为琐碎事情与妻子李霞争吵撕打。李霞认为总是这样吵来吵去,简直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李霞听后,拿来绳子和凳子用于自缢。宋见如此情形,叫来邻居对李霞进行劝说。邻居离开后,宋李两人之间争吵撕打再次爆发。李霞又一次以死相逼,尝试自缢,宋福祥对此采取了听之任之、不加劝阻的态度。直到宋听到凳子翻倒的响声时,才走过去看了一下,但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宋随即离开家去告诉距离一里的父母,等到家人赶到他家里时,李霞已因无法挽救而死亡。

        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目睹其妻李某寻找工具自缢,应当预见李某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宋某负有特定义务,其放任李某自缢身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的作为义务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的过失杀人。

        一、宋某对妻子负有救助义务,其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先前行为

        夫妻之间是否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间具有相互扶持的义务。笔者认为,这种扶助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义务,还包括广义上救助义务。

        根据救助义务产生的原因, 可以将救助义务区分为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和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前者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密切的特殊关系,即救助人不属于刑法作为义务的承担人, 或者虽然是刑法作为义务的承担人, 但不具备刑法作为义务产生的事实条件, 故对不救助的结果只需承担道德上的谴责, 即只遭受良心上的不安, 而不会受到法律上的谴责,而刑法上的救助义务因为不履行而要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后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83e76de6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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