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
现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是1994年3月下发的”距今已有20年的时间。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存在着与党费有关规走脱节、标准落后于时代等较为严重的问题。根据书记处的要求,拟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基本考虑本次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修改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参照《关于**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9】3号)的有关精神,原则上各领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不高于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
二是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区分更多的收入档次,同时针对农民和学生这两大群体的团费收缴标准给予地方团组织一定范围的调整权;
三是考虑团内工作实际,采取增加收缴工作便利性的标准;四是对团费的使用范围作更详细的规定。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团费收缴标准
一是对于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分档定比"标准改为〃分档定量"标准,同时在参照党费收缴标准和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将原来的2个收缴档次调整为3个收缴档次,即将原来的〃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二是对于农民团员和学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交纳0.1元调整为〃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对于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交纳0.1元调整为每月交纳0.2元。
2.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团组织的团费留存比例作出了弹性规走
即将原来的"(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8.2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的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
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